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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待遇? 什么叫工伤保险待遇?

2021-11-03 09:54:5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54 咨询电话:954310

这两天有朋友在后台问我们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相关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聊。

我们先来看一下工伤保险待遇的报销程序。

第一,进行医疗登记。

企业或单位职工一旦发生工伤,需要就医治疗、转外、复查或二次治疗的,必须上报工伤保险处进行审批,如发现未登记审批的,则一律不予进行工伤待遇的报销。

第二,要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发生工伤后,需要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如有转外情况发生,须报工伤保险处审批:如发现未登记审批的,则一律不予进行工伤待遇的报销。

第三,进行工伤保险待遇报销。

在报销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根据类别的不同准备相应的材料。

如果是普通工伤的话,需要准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和病历原件须加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以及首次检查报告单等手续。

如果是被狗咬伤的工伤,需要准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和病历原件须加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接种记录、狂犬疫苗接种以及诊断证明等手续。

如果是因为工伤而导致死亡的,需要准备工亡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和病历原件须加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同时还需要准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供养老人收入证明、非同户的提供关系证明等手续等。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属于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情况。主要分三个方面:

首先是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其次就是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内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也就是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天内的住院费用。

最后就是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或常驻异地工作等,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以上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相关内容,如果对工伤保险待遇报销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下方留言处留言,我们将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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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配偶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年月日。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来源:中国吉林网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贾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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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这点(建议收藏)】

职工因工作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等

具体为:

、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根据具体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待遇;

、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享受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另外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另外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四、其他费用

具体为: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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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要求,现就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年月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

年月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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