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现在还有工伤吗?

2021-11-09 16:44:0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18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事故的发生,说到底就是工伤预防没有做好。所以,我们人社部门也一直在强化工伤预防的各项工作,通过宣传、培训这些手段,来加强参保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比如,像建筑行业,平时要督促工人进出工地戴好安全帽,比如机械加工行业,在切割打磨时应提醒员工戴好护目眼镜,比如运输行业,出行前检查车辆安全性能,路上做到安全驾驶。

农民工发生工伤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或者发包方?

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不久前,甲公司将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给了自然人刘某,而刘某又雇佣赵某到建筑工地干活。赵某在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而受伤。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若是工伤,赵某的受伤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赵某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甲公司将一工程项目承包给自然人刘某,伤者赵某是刘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赵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赵某的受伤,应由甲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

在职员工突发疾病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郑某系某公司操作工,年月日点左右,郑某在车间流水线上工作时,突然昏迷趴在流水线桌上。点分,救护车到达,将郑某立即送往当地医院抢救,点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郑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郑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某企业职工谭某骑摩托车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和脑震荡后遗症。经县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抢道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谭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符合条例规定,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单位职工在篮球比赛中受伤是否认定工伤?

某单位职工郑某所在的篮球队代表单位参加由县体育局举办的县男子篮球联赛,在比赛中,与对方球员发生碰撞,造成郑某肋骨骨折。

本案中,单位指派郑某代表单位参加篮球比赛,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应当认定郑某此次受伤为工伤。

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某矿山企业职工王某在井下作业时,突然感觉左耳朵好像有东西闭住似的,听不清楚外界声音。经医院诊断为左耳突发性耳聋、腔隙性脑梗塞。事后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王某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王某经当地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左耳突发性耳聋、腔隙性脑梗塞与本次工作不存在因果关系,属于自身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以不予以认定为工伤。

项阳欢华熠凯

雷亚平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