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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脚趾几级伤残?

2021-11-12 13:37:1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29 咨询电话:95431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市委关于工会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弱势、面向急难,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工作,加大普惠服务职工工作力度,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关爱,经天津市总工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市总工会出资亿元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对因工伤、职业病或患重病住院的在职持卡会员开展慰问活动。

为做好这项工作,天津市总工会制定了

答:一是持有天津市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在职会员;

二是工伤、患职业病或本办法规定的种重大疾病之一;

三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以上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持卡的非在职会员(如已退休或离职等)不属于慰问对象。

答:包括以下种病症: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死

.脑卒中(包括脑梗塞和脑出血)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包括肾脏、肝脏、心脏、肺脏和胰脏)

.冠状动脉搭桥术(即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终末期肾病

.因急性创伤或因病导致截肢(含任一手指或脚趾截肢一节及以上)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脑肿瘤(不区分良性或恶性)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脑炎或脑膜炎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药物滥用、斗殴所致)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肌力三级及以下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不含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以及经证实的血管性痴呆)

.重型颅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

.Ⅲ度及以上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造成不可逆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多发性硬化症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经输血或因执行公务导致的)

.植物人状态

.系统性红斑狼疮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型糖尿病)

.原发性心肌病

.重症肌无力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坏死性筋膜炎

.终末期肺病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II级以上的功能障碍)

.白血病

答: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主席或工会干部到医院进行慰问,送去慰问信和慰问金。参加慰问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人,可以是专职工会干部,也可以是兼职工会干部。

答:对一年内的首次住院,给予一次性元慰问金。

答:慰问金原则上应直接发放到会员本人手中。因病情等原因不宜由本人直接接收的,可以由会员的近亲属代收。

答:慰问金来自于市总工会设立的职工重病关爱资金。发放给职工的慰问金由基层工会在慰问时先行垫付。基层工会慰问后,按要求向上级工会逐级申报,最终由市总工会拨付。

答:基层工会应关心会员生活,主动掌握会员因病住院的有关信息;会员职工患重病住院,也应及时通知所在基层工会,以便工会开展慰问。

会员职工接受慰问,需向基层工会提供《诊断证明》(或者《住院病案首页》)和工会会员服务卡卡号,用于登记住院慰问信息。

答:能补办。慰问活动应在会员住院期间进行。符合慰问条件,但因未能及时获悉会员住院消息、暂无法证实所患病种等原因,没能在住院期间进行慰问的,应于会员出院后到家中慰问,并在得知应予慰问情况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

答:()《诊断证明》——其内容应能够说明慰问对象因何病于何时在何医院住院治疗。

()《住院病案首页》——以其中的“主要诊断”内容作为判断本次住院是否符合慰问条件的依据。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伤认定正在办理中的说明。

答:不是。在住院期间实施慰问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病案首页》二者之一即可作为证明;出院后实施慰问的,则需以《住院病案首页》作为证明。

答:除提供《诊断证明》或《住院病案首页》外,还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尚未作出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工伤发生的事实和工伤认定正在办理过程中。

答:不能。在职持卡、患所规定的病种和住院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享受慰问。

答:不可以。职工虽然负工伤、患职业病或规定范围内的重病,但住院是由于慰问范围外的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则不符合慰问条件。

但如因工伤、职业病或规定范围内重病引发的并发症而住院的,可以慰问。

答:职工因患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重病,一个自然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的,均只对首次住院予以慰问,即一年只慰问一次。职工在不同年度内发生符合条件的住院,对各年度内的首次住院均应予以慰问。

答:年月至月退休且患重病住院人员在年能享受一次慰问。

年以后退休人员在退休当年患重病住院能在当年享受一次慰问。

答:能。持卡会员因所在单位未缴纳专享保障费而不能享有“指定重大疾病保障”和“非工伤意外死亡及家庭火灾重大损失保障”,但不影响其获得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给予的慰问金。

答: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患规定范围内的重病,在年月日仍在住院治疗的在职持卡会员,可以享受慰问。

年月日前已办理出院手续的,不再享受慰问。

答:不能。工伤发生或者职业病认定日期在年月日以后的,方可慰问。

答:能。在丢失期间如能提供有效卡号的则可以享受慰问。

答:不能。

答:能。只要符合慰问条件的均应给予慰问。职工所在单位在当地建有基层工会组织的,应在当地进行慰问;赴当地慰问不便的,可待职工回津后慰问或通过其家属进行慰问。

答:应由职工现工作单位工会进行慰问;并及时调整会员服务卡数据库信息,确保与职工实际工作单位相一致。

答:劳务派遣工按照其工会关系,由所加入的基层工会组织实施慰问。对于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给予慰问但因故未能享受慰问的在职持卡劳务派遣工,可以由用工单位基层工会代行慰问。住院职工不能多头重复享受慰问。

答:一是由至少名基层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慰问,并共同确认慰问对象符合慰问条件。

二是由基层工会如实填写《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并由工会主席和经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上级工会审核。

三是各乡镇街(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二级公司工会每月日前将上月《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统一上报到所属区局集团公司工会。

四是基层工会每季度要对慰问金发放情况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慰问对象姓名、慰问金额、慰问日期等,并注明监督电话(包括所属区局集团公司工会监督电话及市总工会热线电话)。

五是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并留存职工住院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于每季度首月日前将《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报至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六是市总工会及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慰问金发放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答:在慰问金的申报和拨付过程中,各级工会发现不符合慰问条件的,不予拨付慰问金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对已发给职工的慰问金,经查证确认不应发放的应予以追还;不适宜追还的由相应基层工会自行承担。对市总工会已拨付的慰问金,应由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返还市总工会。

答:可以向所在单位行政方或向上级工会借款,垫付慰问金。

答:可以。各级工会可以依据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地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工伤(职业病)和其他患病职工开展慰问和帮扶工作。

答:不影响。会员依照本办法接受慰问的,不影响其同时享有诸如持卡会员专享保障、职工互助保障(保险)、职工困难帮扶等工会组织给予的其他帮扶服务。

为了更好地实施

(下称《办法》),天津市总工会制定了

(下称《补充规定》)。

答:在职持卡会员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不属于工伤、职业病或规定的种重大疾病范围的,按元标准给付慰问金。包括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因种指定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而住院治疗。

以下住院情形不在慰问范围之内:

.住院进行美容整形手术;

.住院分娩或人工终止妊娠(因难产或意外流产等原因必须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杀、自伤等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而引发的住院;

.其他经市总工会认定的不属于正常因病住院的情形。

答:《补充规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对于月日前已出院的意外伤害(非工伤)或其他疾病(非种指定重大疾病)的住院治疗,不予慰问。

答: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层工会向慰问对象补齐慰问金差额,或者要求慰问对象向基层工会退还慰问金差额。《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应重新填报,或者就补齐差额部分另行填报。

答:无论是同一金额标准的慰问还是不同金额标准的慰问,在一个自然年度之内均不能重复享有。但如果按元标准给予的慰问发生在先,则应按照就高原则,对同一年度内发生在后的工伤(职业病)或重大疾病再次进行慰问,慰问金额为元,即两种标准间的差额。反之,若已按元标准给予慰问,则同一年度内不再对职工住院给予慰问。

答:慰问的对象应在住院后有针对性的对病症进行治疗,或以进一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学检查;对于不以进一步治疗为目的而单纯实施身体检查等非治疗手段的住院,不予慰问。

答:对于按元标准发放的慰问金应由领款人签收;对于向职工本人按元发放的工伤(职业病)及指定重大疾病慰问金,根据职工病情及营造关爱氛围的需要,可以不要求签收(职工主动签收的除外)。

由职工家属代收或对职工家属进行慰问的,慰问金应由领款人签收。

答:可以允许,但须由慰问对象本人于公示前主动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基层工会同意。此种情况下,慰问金一律由本人签收;申请书应与住院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归档留存;在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的《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备注项中注明“未公示”。

答:符合条件的慰问对象本人在接受慰问前死亡的,应对其家属予以慰问。对家属的慰问只发放慰问金,不发放慰问信,慰问金应由家属签收。

答:慰问对象因受伤或患病,经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而未办理住院手续的,其入院急救过程可视同于住院治疗,应当按《办法》和《补充规定》依相应的慰问金标准对家属予以慰问。

慰问对象因受伤或患病而死亡,死亡前未经医院急救或治疗的,比照《办法》和《补充规定》依相应的慰问金标准对其家属予以慰问。

答:《办法》施行之日(年月日)前发生的工伤或认定的职业病,不属于《办法》慰问范围;但如果因该工伤或职业病引发了并发症,且该并发症的发生时间是在《办法》施行以后,对于住院治疗该并发症的,应按《办法》予以慰问。

答:年内,职工在《办法》和《补充规定》施行后发生的符合《办法》和《补充规定》相应条件的住院视为年的首次住院;即《办法》和《补充规定》施行前发生过住院的,不影响《办法》和《补充规定》施行后因住院而应给予的慰问。

答:对于住院期间跨越自然年度的,依照有利于职工的原则选择视为上一年度的住院或下一年度的住院。但对同一次住院,不能在两个年度内均予以慰问。

答:持有效工会会员卡的职工按照《办法》及《补充规定》享受慰问后,不影响其享受本单位出资的慰问。

最后,还是请大家注意身体健康!

毕竟什么也比不上拥有一个好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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