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伤怎么办!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赔偿标准。为了更详细的说明,玄甲武神就以一个省举列说明,全国赔偿项目是一致的,具体标准数额可根据公式计算各地实际数额情况。
浙江省
又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浙江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第款、第款;
、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要求:住院期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条;
、备注:浙江省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要求: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条。
、备注:浙江省社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
、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
、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第款。
、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或者%。
、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条。
、备注: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条,第条。
、备注: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个月、六级伤残为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个月、六级伤残为个月。
、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条。
、备注: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个月;八级伤残为个月;九级伤残为个月;十级伤残为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个月;八级伤残为个月;九级伤残为个月;十级伤残为个月。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条。
、备注: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人社发[]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行业统筹单位,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杭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号),确认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每月为元,与年的元相比,增加元,同比增长.%。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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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周岁的,计算到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周年,但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周岁以上的按年计算。
备注: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O周岁、女年满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周岁的。
<>年满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年的上年度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元*倍=元。
<>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
、标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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