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发生工伤跟工伤复发一样吗?
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别急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者导致了工伤职工的新伤病情。
不同于工伤复发,再次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仍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判断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
1
用人单位申请:再次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
2
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申请:再次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
一些职工可能有疑问,自己发生了两次工伤,第一次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第二次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是不是应该享受双份伤残津贴。这是不可以的。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是职工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同时也能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如果公司没有为其缴工伤保险费,就应该及时进行补缴。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那么补缴后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支付呢?
快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根据
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应支付的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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