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但是,对于医疗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当事人对协议提出异议,则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结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邀请工会或第三方与雇主谈判以达成和解协议。“
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但是,对于医疗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当事人对协议提出异议,则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结合。
、在工伤认定和工作能力评定前,就是否确定工伤水平和劳动能力达成协议;
、存在明显的不公平、重大误解,甚至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利用签订的情况下,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图;
、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法律没有规定谁应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外支付医疗费用,但根据法律,应由雇主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停工接受医疗事故伤害,停工内留守工资,原工资待遇不变,按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按照工伤条例、药品目录、住院标准规定的诊疗清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休假停工期间不能照顾自己,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因此,工伤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险范围,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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