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规定,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自年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个月。
第一条规定,自年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个月。
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因此,收到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的退款后,应当结合以前的会计处理,相应冲减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举例如下:年月,工作人员张三应发工资元,社会保险假定单位应承担并支付部分为元,自己应承担部分为元。工资单显示,张三当月应发工资元,代扣保险元,实发元。会计处理如下:
()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元
贷:银行存款元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会保险元
()单位向社保部门统一支付保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元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元
贷:银行存款元
()月末,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元
()假定年月收到退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款项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元
贷: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元
借:银行存款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单位承担部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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