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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工伤怎么处理? 工伤恢复期间工资?

2021-11-22 13:53:0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62 咨询电话:954310

随着企业业务的发展,安排员工出差已经成为常事,但经常会有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受伤的情形发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

但是,是否只要员工在出差期间受伤,都会被认定为工伤,企业都需承担工伤责任呢?

真实案例

曹某系A公司副总经理。年月日上午曹某去无锡出差,与客户商谈业务,吃饭并饮酒。

年月日凌晨时左右曹某被同室人员发现倒在房间的地面上,报当地、,后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山北派出所及无锡市急救网络分站确认其为酒后呕吐物窒息死亡。

年月日A公司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社保机构于年月日予以受理后,于年月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亡。

曹某家属及A公司认为应属于工亡。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行终号

裁判分析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为曹某的死亡属于工亡,理由如下:

.曹某系去无锡出差,与客户商谈业务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

.曹某外出洽谈采购业务,这就决定了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相对不固定,故其在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既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而形成的伤害,也包括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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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作为A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出差洽谈业务期间,参加客户宴请,属于与业务洽谈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安排,属于正常工作应酬,也是符合正常的社会生活常理。同时“饮酒”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员工出差,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具有特殊性: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因此,实务中,企业无法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去认定员工出差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这是否就意味着,无论何种情况,只要员工在出差期间受到伤害,企业均需承担工伤责任呢?其实非也!从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员工出差期间受到伤害,是否被认定工伤,应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一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下列情形将被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员工受企业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员工受企业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以及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期间;

.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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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二

员工出差期间受到伤害被认定工伤,还有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因为工作原因,也就是说员工因个人原因受到的伤害将不被认定属于工伤,例如在出差期间自行外出游玩而受到伤害、因个人原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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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员工出差应申请,并明确出差范围、出差工作内容,避免双方因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或工作原因而争议;

其次,企业做好员工出差前的安全培训;

最后且最重要的,企业应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而由企业承担全部工伤责任。如有需要还可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障公司财产。

风险来之突然,提前防范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滑动灰色部分可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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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朱某是北仑某液压机械公司职员,月下旬,他与一位同事一起前往山东出差,为当地一家客户维修设备。一天晚上,他与同事一起前往住宿地附近的电影院看电影,返回途中不小心摔倒,造成骨折。

朱某认为,他虽然是在去看电影途中摔倒,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不是出差,完全可以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他应享受工伤待遇。

【说法】

朱某受伤,在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他与公司产生了争议。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应认为是“工作原因”所致。据此,因工外出期间如果进行私人活动,比如游玩、访友、购物等,倘若遭受伤害,应视作由个人原因引起,不属于“工作原因”。

本案中的朱某因公出差外地,他与同事在晚上外出看电影并非工作需要,也非出差工作所需要,属个人活动无疑,其间发生意外摔倒受伤应视作个人原因。虽然其受伤值得同情,但因属于非“工作原因”所致,按规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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