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和王某同为甲公司的同班组员工。年月,徐某与王某因争抢机械设备发生互殴,徐某被王某殴打致死。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徐某的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程序,并被认定为工伤。但甲公司不服,进而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的精神,因工受到他人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而此种暴力并未将刑事犯罪排除在外。
徐某与王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互殴,最终导致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工伤认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徐某在互殴事件中的过错因素与工伤认定无关。因徐某为被害人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其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其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因此,案例中徐某的情形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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