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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怎么申请? 工伤鉴定去哪里申请?

2021-11-22 22:46:2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12 咨询电话:954310

意外时常发生,即使是做好了严格防守,也无法完全避免风险。当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工伤意外时,是需要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那么职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呢?

一、职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或者%。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为在规定时间,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工伤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应指示进行后续步骤就行了;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关注权景法律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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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济南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号)第七条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后,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L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被申请人作为L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权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济人社伤字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

()鲁行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L,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葛安源,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龙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王拥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葛佩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东阿县A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光明街建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会平,经理。

再审申请人L与被申请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鲁行终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L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年月日,原告L到第三人东阿县A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旧村改造生活保障用房号楼工地进行楼内钉网工作。年月日点分左右,原告L在进行楼内钉网工作时被钢钉崩伤左眼,受伤后在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年月日,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天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原告L与第三人东阿县A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年月日,原告L向被告市人社局递交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年月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济人社伤字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原告L进行送达。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市人社局作为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负责。第三人东阿县A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东阿县光明街建委院内,故第三人所在行政区域并非属于被告市人社局负责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防治规定被诊断、××,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第三人东阿县A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非被告市人社局,因此原告L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济人社伤字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证据充分,结论正确,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L要求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济人社伤字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L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L负担。

L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规定:××防治规定被诊断、××,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上诉人L所属用人单位系被上诉人东阿县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东阿县光明街建委院内。被上诉人东阿县A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非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故,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对上诉人L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济人社伤字第号不予受理通知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L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L申请再审称,年月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东人社工伤【】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作为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根据年月日发布、施行的《人力资源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管辖部门进行了明确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四)项规定,请求:.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鲁行终号行政判决;.撤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人社伤字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在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在生产经营地认定工伤,本案申请人L未提供其用人单位在注册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济南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号)第七条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后,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L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被申请人作为L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权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济人社伤字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市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人社伤字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责令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诉讼费用各元,均由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审判长:王海燕

代理审判员:付吉昌

代理审判员:李欣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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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此通过证据材料印证事实、还原事实、查明事实是开展认定工作的基础。那么什么时候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时需要哪些材料?

什么时候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时需要哪些材料?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住院病案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事故情况说明

、遣和借调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注意:工伤评定申请应该由该员工所在的单位提出,如果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提出,职工本人和亲属在一年内也是可以申请的。但是要注意时间期限,超过一年后相关部门也就不会再处理,那时再想得到相应的工伤补偿护理费等就会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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