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遇上了离婚,补偿款该怎么算?
在农村征地拆迁项目中,被征收方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种情况影响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譬如被征收方死亡、被征收的夫妻两离婚等等,今天小编就针对被征收夫妻离婚遭遇农村征地拆迁事项后补偿款的分配这一问题进行解析。
目前,社会上对于补偿款的分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补偿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婚烟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的财产;其他财产。”该法的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一条对“其他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如果征地补偿款是在婚后获得的,那么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其次,第二种观点认为补偿款属于失地的农村所有,该补偿款属于被征地农民失去耕地的补偿,是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保障,不应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则补偿款的分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中存在一方并不属于农村户口,其补偿款应当划分为宅基地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非农业户口的一方有权获得房屋的补偿款,而无法获得宅基地补偿款,主要是由于宅基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非农业户口的一方获得宅基地补偿款,则会导致农业户口的一方其权益受到损害,不利于日后的生存发展。这两项意见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的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外,在生活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即夫妻双方为了骗取更多的补偿款而“假离婚”,在此种状况下,夫妻双方的行为是合法的吗?根据《婚姻法》认定离婚无效的情形只有三种,即()双方非自愿离婚;()因逃避债务而假意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无效。这三种情况下的离婚属于无效情形,由此可见,如果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的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离婚的,只要出于自愿,即可认可其离婚的效力。但是小编并不支持以此种方式多拿补偿款的情况,在实践中,夫妻双方经常出现一方“假戏真做”,在假离婚后又与第三人结婚,而另一方当事人却不知情的情况,这样容易产生更大的纠纷问题,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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