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施行以来,离婚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那么离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无效?
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孔德辉律师解答:
当行为人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时候起诉离婚无效。
要起诉离婚无效,前提是离婚行为是不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要先清楚哪张情况下的离婚是合法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协议离婚,就是男女双方自愿,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子女的抚养、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均有约定合适的处理方式的离婚行为。因此,具备行为能力、自愿、对子女及财产有合适的处理方式均是合法协议离婚的要件。
孔德辉律师解析:
所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周岁以上的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如果是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严重受损等无法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导致离婚事件发生,其家属如果不认同这样的结果,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无效,但前提是能提供医院的疾病诊断书。
所谓自愿,就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受到胁迫、欺骗的情况下,真实表达自身意愿的意思。同样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做出离婚行为是受到了胁迫、欺骗的,也可以在事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无效。
而关于对子女及财产有合适的处理方法,是指对子女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是男女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对处理方式显失公平的协议,是无效协议。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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