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栖霞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倩。
本案立案于年月初,结案于年月底,历时一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双方离婚;
、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元;
、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年月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法官建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放首位”。
《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则规定“涉及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申请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足以证明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
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司法裁判通常还会兼顾稳定收入、工作时间、性情特点、生活习惯、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抚养费、探视权的配合态度,当事人个人素质、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老年人的生活和赡养状况。
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对于离婚后孩子的安置、未来生活、医疗、教育的规划,特别是孩子步入单亲环境必定与正常家庭有所区别,因此实际抚养一方应当付出贡献的更多,才能保护和改善孩子今后的生活状态。
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划。内容包括:
(一)未成年子女生活地点;
(二)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规划;
(三)其他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划;
(四)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
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成年子女意见是法院裁判参考的重要因素,但不代表孩子选择了某一方,该方就%获取孩子抚养权,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自由裁量和综合评判。
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
临近的教育环境,熟悉和成熟配套的生活小区,对孩子入学、生活都有积极意义。
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兼顾双方当事人父母年龄、精力、健康、经济等基本条件,入学前、入学后孩子的接送和陪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抚养方通常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综合抚养条件,同时也不应当有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等。
特别提示:
...月日,广西三江县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名岁左右的小男孩一直在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通过工作人员了解到,当日上午一对夫妻来办完离婚手续后,便将小孩遗忘在此各自离开。小男孩找不到父母,哭得伤心欲绝,还问:“我妈妈是不是被抓走了?”
经联系,男孩父亲表示走出民政局后就离开了县城,没过多久他赶到派出所,父子二人相拥而泣。
夫妻离婚,往往意味着无法再共同抚养孩子。此次《民法典》将子女抚养意愿的参考年龄由周岁调整为周岁,规定“子女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个人真实意愿在抚养权归属上的决定作用。
此次《民法典》第条延续了《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至周岁的规定,并认可其可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抚养权归属应当以子女权益最大化为目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父母离婚后想和哪方继续生活如能够发表真实意见,应当属于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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