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到来,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新冠肺炎悄然来袭。
新冠病毒态势仍在持续,势头不可小觑。
受疫情影响,春节假期不得不延长,各地复工时间也推迟。
面对具有传染性的病毒,本来待在家里是切断病毒的最佳措施,但是社会总归需要运转,假期总有尽头,那么问题来了,很多人都担心疫情暂未结束,复工期间不幸感染了新冠病毒怎么办,能不能算工伤?
工伤,即工作伤害,亦称职业伤害。1921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公约》将“工伤”定义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以下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复工期间不幸感染了新冠病毒成立工伤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
1、工作场所存在新冠病毒;
2、你是在工作场所感染的新冠病毒,而不是在公交地铁或是商场等其他地方;
新冠病毒无影无形,还有潜伏期,即使在复工期间感染上,甚至连自己都很难发现是在何时何地受到感染,更别说满足上述条件。
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指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卫健委的上述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即:“(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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