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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伤残鉴定和工伤的一样吗?? 雇佣关系成立后的工伤怎么处理?

2021-12-20 14:38:3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41 咨询电话:954310

小编在这里提醒一下,没有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是认定为劳务关系会影响到我们的切身利益,举个例子:狗蛋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认定为劳动关系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为劳务关系就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虽然也可以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拿到钱是很漫长复杂的;再比如单位解除了与狗蛋签订的劳务合同,那么狗蛋就不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认定为劳动关系,狗蛋在离开公司时就可以拿到一笔补偿金。所以学会如何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方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方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主体,即用人单位,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主体性质及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除存在经济关系外,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即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参与单位管理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没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施工名义以及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没有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这样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也是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明知道这些规定,但是,为了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千方百计、甚至以欺骗的手段不与聘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争议频频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为了减少或杜绝一些不法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有必要对劳动者,特别在当前暑假马上到来,很多学生会利用假期去打工的情况下,告诫他们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时应注意的如下事项:

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订立”的规定,劳动者不论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也不论是按月还是按天要求支付报酬,都要理直气壮地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只订立口头合同,劳动者一定要保护好工资支付凭证、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自己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的记录等。这样做,就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将上述的证据作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一样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

最后,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要丢掉杂念,克服为难情绪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勇敢地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构成劳动关系,不在于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在于签订了所谓的“劳务合同”,而要看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符不符合上述的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使签订了劳务合同,仍然有可能与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即属于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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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一般来说,工伤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来说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因此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在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待诸多方面有了法律的保障。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将可能在上述方面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劳动关系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而且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而劳务关系纠纷由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时效为三年。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看似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因此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

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面列举了属于工伤的数种情形,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个月、个月、个月、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个月、个月、个月、个月、个月、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个月、个月、个月、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生活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地为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司法界对此颇有争议,但主流观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作保险责任。

、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用工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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