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职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这种情况,各位HR要关注的一点是务必做好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环节,也就是调岗必须合理。
调岗后,该名员工继续以病假为由,坚持不能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此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日书面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另外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员工进行劳动技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支付相应的补助费。
当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选择直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规避后续风险的比较好的办法。
我单位一员工自去年起享受了十二个月的连续医疗期,病因是腰部软组织挫伤,应该于年月日到期,我单位已向其发出复工通知信要求其于月日复工,且为其安排了稍微轻松的岗位,如果他到时继续拿医院假条不上班还想继续休病假,我单位能否允许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可以准许劳动者再休新的医疗期。
年月日,郝杰入职移动公司,此后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年月日。年月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郝杰领取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但其对《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合法性不予认可。此后,郝杰拿着医院于年月、月、月、月及年月为其开具的“患有抑郁状态及抑郁症中度”诊断证明书进行维权,并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最终撤销了移动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尽快办理离职手续的函》,判决移动公司给付郝杰年月日至年月的病假工资,同时判决郝杰返还移动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
年月日,移动公司向郝杰送达了《医疗期协议》及《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年月日终止。年月日,移动公司向郝杰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郝杰收到该通知书。
郝杰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再次申请仲裁,要求移动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从年月日至年月的病假工资;撤销年月日和月日移动公司寄出的《医疗期协议》《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催办离职信》和《终止劳动合同书》。
“移动公司支付郝杰年月日至年月日病假工资”、“驳回郝杰的其他仲裁请求”后,郝杰、移动公司双方均表示不服,并诉至东城区法院。
庭审中,郝杰提交了一张“精神分裂症”的医院诊断书,主张其在个月医疗期内患有抑郁状态及抑郁症中度,由于该疾病发展,其应适用个月的医疗期。
对此移动公司指出,郝杰所患疾病为“抑郁状态和抑郁症”,并非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故应按一般疾病规定以及郝杰工作年限,享受个月的医疗期。
认定郝杰要求与移动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主张其应享有个月的医疗期,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工会普法网、中工网——《劳动午报》
...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过程中,总会遇到医疗期员工,特别是长期泡病假的员工,如何管理与辞退,是比较棘手的工作。
医疗期是对患病员工的保护期,该期限内,非因法定原因,企业不得辞退员工;
如何辞退滥用医疗期制度的员工,避免用工成本的不合理增加,是企业方迫切需求。
本文拟从医疗期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视角解读。分两部分:
一、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在医疗期内,需明确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
(劳部发[]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参见上表)应从病休第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个月医疗期的职工,计算周期是个月,
()如果在个月内,病休是连续的,则医疗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如果在个月内,病休是累积的,则医疗期从年月日第一次病休,至年月日期间,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期是按周期计算的,另一个周期开始,则医疗期重新开始计算。因此,
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条的规定解除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医疗期内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条)。
同时,根据
第六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由劳动鉴定委员,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如医疗期内的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企业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按法律规定,企业不得用《劳动合同法》第条(非过错性解雇)和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赔偿。实践中,多数劳动者均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仲裁或法院通常是支持的。
劳动者要求企业赔偿的,赔偿金金应无疑问,然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法律并无规定。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医疗期满,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期达到期限,此时分为两种情况:
劳动合同期限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是实务中难点。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规定鉴定。
因此,对于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继续休病假的,如无法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返岗通知,劳动者在收到通知后仍继续请假或不予理涉的,再向劳动者发送调岗通知书,劳动者仍继续请病假的,说明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至于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条的规定,需根据鉴定结果确认。
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续签,此时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然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应根据鉴定情况确定。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员工医疗期满后辞退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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