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岁,健康预期寿命达到.岁,相比之下,退休年龄虽然有所延长但仍止步于男性退休年龄六十岁、女性退休年龄五十五岁,所以不少人退休后选择重新就业继续发挥价值。同时,就农民工群体而言,六十岁以上的打工者并不鲜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按照该解释的精神,六十岁劳动关系终止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有退休金的劳动者不能订立新的劳动关系而只能与用工方形成劳务关系,此类劳动者六十岁以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未购买工伤保险造成的填充责任。但该解释第七条所蕴含的精神未必能推广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行他字第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是,该答复意见的表述仍然过于模糊。
笔者尝试从最高院判决中找寻法官对该问题的立场,但是已公开判决未见针对相关问题的表述。所以笔者找到几份不同地区的高院判决作为分析对象:
一、湖北高院:六十岁以上劳动者,如为进城务工农民工可以“视同工伤”。
()鄂行再号
胡天周经人介绍到张湾就业训练中心从事门卫工作,负责进出车辆登记管理及门前秩序维持等工作,年胡天周在值班室休息时去世,该就业训练中心向十堰市人社局提交《说明》,认为胡天周已满六十周岁,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后该案进入诉讼程序。
二、山西高院:法律并未禁止已达退休年龄者从事劳动。
()晋民申号
黄三省在运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该环境卫生管理处以黄三省死亡时已满岁,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社保机构对年满周岁的主体不准参加社会保险,该管理处实际已无法为黄三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认为其与黄三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该案进入诉讼程序。
三、广东高院: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粤民申号
何周新于年至好万家公司工作时年龄为岁,一直工作至年好万家公司终止与其用工关系。何周新认为其与好万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好万家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并提起诉讼。
综上,不同地域法院虽然在年满六十岁务工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论证上存在不同理由,但是基本可以归纳出这样的规则:六十岁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继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六十岁以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有退休金的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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