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单位工作了11年,一天,在上班期间,在车间突发高血压,导致半边身体瘫痪,他的家属认为应是工伤,但被单位否认,不给认定。员工在家养病期间,单位又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题主问的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分析:
根据我国工伤管理条例,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在工作场所,如果是由于自身疾病而引发的病情,未在48小时内死亡的,不算做工伤。
所以这名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出现状况,但由于是自身疾病引起的,而且没有危及性命,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名员工因生病无法自理,可以先享受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对医疗的时限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这名员工在厂里工作了11年,可以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如果是癌症、瘫痪、精神病患者,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时限要双方协商。
医疗期间的工资,六个月内的,如果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两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两年不到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四年不到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六年不到八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八年或者八年以上的,为本工资的100%。
超过六个月的,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工伤救济费,其标准为:在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一年未满三年的,为本人工资50%,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如果所领到手的金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的40%,应按平均工资的40%发放,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满足3个前提条件:①按照法定标准应当享受的医疗期已经享受完毕;②医疗期届满后,员工不能够从事原工作;③医疗期届满后,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也就是说,员工医疗期届满后,企业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企业应当为其另行安排新工作,员工对新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企业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有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单位在医疗期内强制解除合同,则应给劳动者2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随着用工形式的变化和工作场所的离散化
在家办公成为新流行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和压力增大
在家加班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那么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林女士的丈夫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员。两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林女士的丈夫为完成公司的技术革新任务,在公司工作到晚上九点,后又主动将方案带回家中继续推敲。次日早晨七时许,林女士发现伏在电脑前的丈夫已经身亡。后经鉴定,林女士的丈夫为突发性心肌梗塞死亡。那么,林女士的丈夫是否构成工伤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员工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单位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故林女士的丈夫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可视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突发疾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最近几年职场频频爆出加班到深夜猝死的消息,每每看到都心痛不已。而我们该如何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呢?
小编认为,首先要想方设法的提高工作效率,设计合理的工作目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不要拖延加班,增加自己的负担。在工作时给自己的健康一个缓冲区,每工作2小时便休息5-10分钟,在此期间可以做深呼吸,提高肺活量,增加脑供氧量,以达到减轻疲劳的作用。良好的生活习惯也是保证健康的条件,平衡工作与休息之间的关系,做到劳逸结合。
本文材料综合于网络
...随着用工形式的变化和工作场所的离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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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和压力增大
在家加班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那么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林女士的丈夫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员。两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林女士的丈夫为完成公司的技术革新任务,在公司工作到晚上九点,后又主动将方案带回家中继续推敲。次日早晨七时许,林女士发现伏在电脑前的丈夫已经身亡。后经鉴定,林女士的丈夫为突发性心肌梗塞死亡。那么,林女士的丈夫是否构成工伤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员工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单位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故林女士的丈夫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可视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突发疾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最近几年职场频频爆出加班到深夜猝死的消息,每每看到都心痛不已。而我们该如何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呢?
小编认为,首先要想方设法的提高工作效率,设计合理的工作目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不要拖延加班,增加自己的负担。在工作时给自己的健康一个缓冲区,每工作小时便休息-分钟,在此期间可以做深呼吸,提高肺活量,增加脑供氧量,以达到减轻疲劳的作用。良好的生活习惯也是保证健康的条件,平衡工作与休息之间的关系,做到劳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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