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就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作出部署。
实行基金省级统筹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意见》强调,要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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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
2
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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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
4
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省级统筹这样实行
《意见》明确,要在省(区、市)内做到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等五个方面统一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实行
,其他地方也可以
,由市(地)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上解到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保障措施有这些
《意见》提出,要
,采取适当过渡的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避免基金征缴和支付上的大幅波动。
,建立“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并强调市(地)一级在基金征缴中仍负有主体责任。
,省级建立调剂金后,各市(地)不再建立储备金和调剂金,原各市(地)自行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调剂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
,建立支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社保信息系统,实现主要业务全程信息化。
确保在2020年底全面实现省级统筹
《意见》要求,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省级统筹。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平稳实施,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参加在线访谈,解读《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相关问题——
主持人
制定《意见》的依据和背景是什么?
逐步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将全面实施省级统筹作为“十三五”期间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贵州、西藏7省(区、市)基本属于统收统支管理方式;甘肃、海南、安徽、宁夏4省(区)则是在省级建立调剂金。
上述省(区、市)省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为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提供了实践经验。
主持人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项目,与其他保险项目有共性,但也有其特性。
国际上工伤保险基金通常实行现收现付管理模式,我国的制度设计也确立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这就决定了工伤保险基金不同于养老保险的基金积累模式,并不是基金规模越大越好。
综合制度设计理念和现实情况可见,在管理手段、体制机制尚不能完全支持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的情况下,指导各地结合实际通过两种形式实现省级统筹,是现实理性的选择。
主持人
统筹层次的提高,可能会出现市(地)以下责任意愿减弱、基金征缴和费率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规范甚至“放水”等问题,《意见》对此有什么措施?
《意见》对基金征缴中的主体责任、考核、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等都作出了原则规定,实行“基金上统、管理下沉”。
同时专门对信息系统建设提出统一要求,指导各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即时监控、防范风险,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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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0日,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张某系王某配偶,也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经某区仲裁院裁决由王某所供职的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亡待遇共计40余万元。裁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2016年3月10日,张某向某社保局递交《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2016年3月17日某社保局作出《答复》,决定不予先行支付。为此,张某以某社保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某社保局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答复》;2、判令某社保局向张某支付工亡待遇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职工认定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的规定,王某所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在法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张某向某社保局递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遂判决:一、撤销某社保局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答复》,由某社保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者注释:即可视为法院认可社保局应予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云01行终179号
近期接到一个咨询: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瘫痪在床,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经仲裁院裁决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待遇。用人单位缺席仲裁庭审,在强制执行中也未露面,经法院核实该公司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劳动者面临绝境。工伤保险先行赔付制度,给了劳动者一线希望。
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由《社会保险法》首先确立。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细节进行了规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职工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构成工伤并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条件支付保险待遇。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直接判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职工或起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是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工伤待遇并进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就是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以后,由社保部门建立的用于支付工伤待遇的基金。凡是与工伤有关的赔偿费用,都要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一个险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中的五大保险之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一种举措。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是死亡时,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是因工死亡以后,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有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自行赔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或是因工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主要待遇包括了这么几项。一是在定点医院抢救的治疗费用;二是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三是出院后的后期的康复训练的费用;四是购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五是伤残等级的的赔偿费用;六是住院或是康复期间的护理费用;七是死亡待遇费用的支出等。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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