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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2021-09-23 12:10:2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97 咨询电话:954310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上海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8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免费计算赔偿+赔偿申请指南+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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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术开始吧。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标准

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基数为上海市平均工资。

【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标准

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基数为上海市平均工资。

【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因此2018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上海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上海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12333sh.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7)沪0114民初4023号

原告:上海申加机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n)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加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申加机械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丰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申加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3376元;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6353元;3.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635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操作工。2014年11月29日,被告在工作中不听劝阻违规戴用棉纱手套,致使手指受伤。被告受伤后,经过一个星期的休养继续回原告处上班。2015年4月20日,原告因被告工作态度散漫将其辞退,被告当时未提及工伤。原告直到劳动仲裁时才知道被告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且已经做出伤残鉴定。原告认为,被告在工作中受伤是因为其违反劳动纪律,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且被告直至仲裁时才告知原告伤残鉴定结论,耽误了原告申请重新鉴定时间。故原告不认可被告的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结论,不同意支付被告相应工伤待遇。

被告丰某某辩称,被告在工作中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被告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原告何时收到工伤材料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14年9月22日入职原告公司,工作至2015年4月。2014年11月29日,被告在工作中操作机床时左手受伤,经诊断为左环指近侧指间关节脱位。2015年9月21日,被告所受伤害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6年8月8日,被告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未替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0月21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6年11月24日,该会以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3552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3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635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6353元。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认定和鉴定结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原告应按照规定支付被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申加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丰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3376元;

二、原告上海申加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丰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6353元;

三、原告上海申加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丰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6353元。

(上述款项原告上海申加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应付至被告丰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申加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某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董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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