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马泽望通讯员粤仁宣)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据了解,广东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六稳”“六保”决策部署,统一调整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标准,其平均增幅分别约8.0%、9.6%、8.0%,平均调整额度位居全国前列。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430元、405元、380元、355元。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4138元/月的,按照4138元的标准发放;2021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4138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4138元标准发放。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伤残津贴约4803元,平均增加约377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实施。普遍调整办法分两类地区进行调整:一类地区是2020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其2021年度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至2020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50%、40%、30%比例发放,其中职工平均工资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口径,广州、深圳分别按11262元、11620元计算;另一类地区是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其他19个地市,统一按照2020年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9194元为基数调整发放,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为5516.4元/月、4597元/月、3677.6元/月、2758.2元/月。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极少数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均有提高。
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生活护理费约4140元,平均增加约35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42元,但属于工亡职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38元。以2021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市有多个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作为“托底线”标准,如果调整后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线”标准的,按照“托底线”标准发放。2021年内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也执行上述“托底线”标准。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约1915元,平均增加约150元。
根据《通知》,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2021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330元/月、305元/月的标准)。此外,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的人员需予以补发差额的,以2021年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
据悉,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2021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预计惠及全省工伤人员约3.23万人,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我省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水平在2021年8月底前确保落实到位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进行调整。并要求各项待遇确保在2021年8月底前落实到位。
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分按伤残等级调整和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两种方式。
按伤残等级调整: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3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8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3元。
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2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2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2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2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2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2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2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2元。
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2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3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65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993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天27元。
...中国吉林网从吉林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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