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如果一个家庭一人出现意外,可能就是毁灭性的打击,如果是工伤获得赔款,那后面瓜分赔偿款的时候,可能就会让这个即将破裂的家庭更加危如累卵,近日,江苏扬州有一户人家,因为家人意外去世,获赔150万元,这些钱被死者妻子据为己有,婆婆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赔偿款需支付给老人抚养费35万元,但是死者妻子却不同意,甚至将去世老公的骨灰盒从坟墓里挖了出来,放在婆婆家门口示威
都说白酒红人面,黄金黑人心,这话一点都不假,7月25日,在江苏扬州,有一家人为了争死者的赔偿款,竟然反目成仇,一家人撕破脸对簿公堂不说,最后死者妻子竟然将死者的骨灰盒挖出来,放到死者母亲的门前示威,这件事的起因是,当时死者获赔150万后,所有的钱都被死者的妻子霸占了,后来死者的母亲将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庭判决死者虽然已经去世,但是仍旧需要在赔偿款里分配给老人抚养费35万元,可是判决书下了很久,死者的妻子依旧拒绝支付给老人抚养费,总是想独吞
2019年年底,死者因为工伤不幸意外身亡,得到工程方的补偿150万元,2020年3月,死者的母亲起诉要求分割赔偿款,用来做自己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分给死者母亲35万元,但是死者的妻子庞某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她说这是为了防止老太太带着这35万元,被丈夫的哥哥骗走,随后,她带着儿子亲自把入土为安的丈夫的骨灰盒给挖了出来,放到老太太家门口示威,此事被全村人看笑话,纷纷指责这是大逆不道的行为,而庞某认为这是婆婆和丈夫的哥哥逼迫她的,最后她答应找个中间人,把钱放中间人手里,但是死者的母亲非要把钱放自己手里,至今双方依旧没有达成共识,当地司法部门持续调解中
有网友说,这真的是太大逆不道了,竟然将老公的骨灰盒挖出来,老太太该继承的钱已经属于老太太了,她想就给谁是她的自由,媳妇无权过问,至于老太太的钱是给大儿子,还是自己花,这是法院判决老人应得的,为什么替老人决定怎么花呢,如果你愿意,可以赡养老人,最后这些钱还不是给你们一家呢,庞某总觉得这些钱事老公用命换来的,不想被大哥挪用,其实也是情有可原的,毕竟是两家人了
儿媳不怕老人花,怕老人把钱给大儿子,农村兄弟关系不好的太多了,有的甚至连邻居都不如,老公用命换来的钱,给了关系不好的人,可能心有不甘吧,这个媳妇说的对这个35万给老太婆用必须要找个中间人,要不就是老太婆也跟这儿媳过35万钱不给老太婆,人家丈夫死了,孩子的爸爸死了谁来理解这个痛,而不是说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关键是妻小失去了顶樑柱100万对于现在当今社会够什么?老太婆又不是生了这一个儿子35万赡养老人,其他子女就不要赡养老人吗?
把死者骨灰挖出来确实不对,但这女的也不是说不给老人钱,前提是这钱是老人的赡养费,那些人说该老人的钱老人想怎么支配都可以,但都没想到,一但这钱花光了那这媳妇还要不要承担赡养义务勒?如果不用承担立上有法律承认的字据我想这媳妇不会不给的,如果给了还要承担赡养义务那这钱确实需要中间人来保管,毕竟这老人不是只有死者一个儿子,
作为
死者的妻子担心这钱老人会花在大儿子哪里也没有什么不对的,
不管这女的怎么样,我觉得这个钱不能一下子给老太太,老太太要的话,去儿媳妇这里拿,儿媳妇记住帐,或者找个中间人处理。老太太非逼着一下子要35万干啥,别的子女估计也不操好心吧。况且,老太太非家产也不会分给自己孙子了吧,要给也是给其他子女。也有网友担心的说,如果儿媳改嫁了呢?再说这不是让儿媳给老人钱,是这个钱本身就是法律判给老人的现在被儿媳非法扣留了。
有网友感叹,在金钱面前,哪还有什么亲情,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发表意见
...2017-11-1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当视同工伤。那么,其中的“突发疾病”是指什么疾病?“死亡”是指脑死亡还是停止呼吸?“48小时内”应当如何计算呢?
对于这些疑问,下面三个案例分别给出了答案和说明,同时,也告诉当事人在申请认定工伤时应抓住这三个关键点。
1、“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案例】
胡女士患有比较严重的脑血管疾病,经过长期医治出现明显好转后,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她选择到一家公司上班,以增加收入,减轻丈夫的负担。
2017年2月11日21时40分许,胡女士因连续上几天白班和日夜班,造成身体极度疲惫,并导致脑血管疾病突然复发。公司将她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是,由于病情过重,仅仅过了7个小时,她便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对于胡女士家属提出的工伤赔偿请求,公司一口拒绝。公司的理由是:胡女士所患疾病是原来就有的,并非因为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突发疾病”中的“疾病”。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指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这里的“包括各类疾病”的含义是指:从时间上看,该疾病包括以前就有,因为工作原因加重而突发的,也包括以前没有在工作中突然出现的。从类型上看,包括所有致死的疾病。因此,胡女士突发疾病并死亡,属于应当视同工伤死亡的情形之列。
2、“48小时”从初次诊断起算
【案例】
2017年4月14日9时10分,正在执行野外作业任务的赵先生突然出现身体不适。由于身处山区,交通、通讯十分不便,等将他送到医院时,已是第二天,即15日的16时35分。4月16日18时5分,医院确认赵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赵先生亲属主张工伤赔偿时,公司认为赵先生不构成工伤,其理由是从2017年4月14日9时10分至4月16日18时5分已经超过48小时。
赵先生亲属则认为:“48小时”应当从4月15日16时35分赵先生入院开始计算,据此计算并未超过48小时。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前述劳社部函〔2004〕256号)意见第三条中还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值得注意的是,超出48小时的,如果是连续抢救48小时后死亡,同样应认定为工伤。
对没有送往医院的,应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若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也可认定为工伤。
3、“死亡”包括脑死亡和停止呼吸
【案例】
2017年5月11日11时21分,顾女士因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送到一家医院手术。5月13日10时13分,医院诊断顾女士出现脑死亡,复生希望微乎其微。
然而,顾女士亲属难舍亲情,不愿放弃最后一丝努力,恳求医生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不管花多大代价也要全力争取。因此,医生通过呼吸机、升压药等让顾女士维持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同日13时7分,顾女士散手人寰。
令顾女士亲属想不到的是,当他们为顾女士申请认定工伤时,顾女士所在公司竟否认其死亡构成工伤,理由是顾女士从入院到停止呼吸时间超过48小时。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死亡包括脑死亡、停止呼吸。由于脑死亡后并不一定停止呼吸,所以,在现实中存在这样的争论: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但靠呼吸机等还能维持生命是否构成工伤?
实际上,无论“48小时”内脑死亡,还是“48小时”后停止呼吸,都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如确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违规操作,则应以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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