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比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换言之,劳动者是处于用人单位控制下的状态。因此《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颁布,其立法意图、目的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尤其是对因工受伤劳动者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其客体是受伤劳动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有关机构在适用该法律发生争议时,应当从立法本意出发,既要联系客观事实,综合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汤冬芹以案说法
杜某系A公司职员,2015年年底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周末召开冬季运动会。杜某报名参加了公司的羽毛球比赛。双打赛刚开始,杜某就因为热身运动不充分而摔倒,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若干。事发之后A公司认为杜某受伤与单位无关,系自身原因导致,且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因此未给杜某做工伤申报。随后杜某自行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此次受伤认定工伤。区人社局经调查等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杜某此次受伤为工伤。A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的决定,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法院经审理,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汤冬芹律师解析
本案中A公司不认为杜某是工伤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但其实还是忽略了特别法的优先适用性。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是否为工伤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
从法律法规上分析。A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来确认劳动者受伤是否为工伤是正确的,但是A公司未能知晓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有一条特别规定,该规定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其内容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锻炼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由此,可以明确劳动者即使是在体育活动中受伤,但只要是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下,依然能够视同“工作原因”而认定工伤,因此人社局认定杜某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是于法有据的。
汤冬芹律师补充
从法理上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规定是对劳动者本人处于单位的控制下的状态的具体表现,而企业管理劳动者通常的表现方式就是对工作时间的划分,管理的场所也通常表现为工作地点的约束。上述案例中,杜某是在参加公司组织的运动会过程中受伤,这里有两点需要再一次明确:其一,运动会是由单位统一组织的,运动会的时间、地点都是由单位控制、管理的,因此,杜某从到达运动会场所开始,就处于A公司的控制之下。其二,杜某之所以会在周末时间去该场所参加运动会,也是由A公司组织的,因此,即使将杜某前来参加公司运动会视为是来完成公司所安排的任务也不为过。因此,将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归于“工作原因”而给劳动者认定工伤也是有法理基础的。
综上,杜某此次受伤被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工伤合理,法院判决正确。
汤冬芹律师支招
相关案件的大量产生,不仅为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指导,同时也是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首先,在单位组织集体活动时,用人单位应当同样注意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准备安排好时间和地点,从劳动者安全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其次,切实履行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情形时,工伤保险基金能够为用人单位分担大量的赔付义务,有效地减小自己的损失,也是对劳动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保障。最后,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要做好救助工作,避免损失的扩大,以免给单位本身造成更多的损失。
...最近,李某所在的公司举办运动会。天生具有运动细胞的李某被大家选为运动员,代表部门参加比赛。不料,在篮球比赛时李某踝骨骨折受伤,住院一周。出院后,李某向公司申请认定工伤。
公司认为,运动会是工作之外的休闲活动,李某受伤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工作时间,不应该算作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将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单独列入工伤范围,
这2条法规也可以明确解答↓↓↓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一级机关举办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者死亡者……”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划重点↓↓↓参加公司的运动会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1:职工A乘坐高铁出差,在高铁上被开水烫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2:职工B到外地出差,某天办完工作事情之后,在回住宿酒店的路上,走路摔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3:职工C出差,在酒店洗澡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总结:在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事务,或者正常的个人生活事务,而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
用人单位在平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充分保障员工工作环境安全,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若发生相关纠纷,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有异议的,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在实务中,工伤保险支付费用越来越高,磕掉一颗牙就能认定为10级伤残,
就需赔偿将近10万元,(默默的心疼企业一秒)且职工发生工亡后,工亡职工近亲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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