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民工朋友在外打工,没有多少文化,出了工伤容易被老板欺负。
比如,有的农民工朋友受了工伤,刚开始老板好心安抚,但对于工伤赔偿一事打哈哈拖拖拉拉。发展到最后,老板直接脸一拉,翻脸不认账。
由于大多数劳动者欠缺关于工伤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以至于不知该怎样维权,其实农民工朋友还可以试试以下两种方案。
1)劳动仲裁
2)提起诉讼
下面维权必知知识,圈起来划重点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久?
答案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已过工伤认定和仲裁时效怎么办?
答案是:可以起诉。仲裁是前置程序,如果第一个劳动仲裁已经行不通了,可以考虑打官司了。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有时难免会在工作中受到一些伤害,那么属于工伤的,可以向招聘者也就是老板申请工伤赔款,但如果老板不配合的话,就需要自己向社保局提交材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申请工伤认定老板不配合找哪个部门投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网友咨询:因工作时受伤,想申请工伤认定,老板不愿配合提供申请资料怎么办,该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廖玉琼律师解答:
如果单位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比如:事故发生时,目击者的证词证言并签字按手印,劳动合同等材料,自己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需要受收集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然后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廖玉琼律师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不受理的: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360度拍案说法/时时拍案说法,全文1585字,阅读全文2分52秒。
冯女士今年50岁,事发前在巩义市的一家私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8月28日下午6时左右,冯女士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意外,右手被对辊机轧伤。“我当时整只手都绞在机器里,血流地上一大片,现在想起来都很痛苦。”冯女士边说边不停地看自己手上的伤疤。
后经过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冯女士“右手严重绞轧伤;开放性外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手第2-5掌骨开放性骨折、脱位并伴有皮肤撕脱伤及肌肉毁损。”这次受伤令冯女士的右手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今后的生计考虑,2017年9月20日,冯女士向郑州市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同年11月16日,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
拿到工伤认定书,冯女士原以为自己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没想到不久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
要求撤销该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冯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起诉书中,
公司说,事发当日,冯女士是在顶替本单位一名叫王兰的职工上班,这是王兰的个人行为,公司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冯女士的工资也由王兰发放。“我们既没劳动合同,也不知道这回事,现在让我们承担工伤责任,我们认为很不合适。”公司的负责人说得头头是道。
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冯女士得知这一情况,觉得既生气又后悔。她说自己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几年了,根本不是替人顶班,只可惜自己条件一般,公司虽然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也不敢有什么异议。可现在出了事,公司却说自己是个“临时工”,想一推了之,她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还有一份公司化验员2016年8月28日制作的生产日报表,这些都清楚记录了冯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和情况。2017年3月,冯女士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5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系列的证据让冯女士挺直了腰杆,而郑州市人社局也是据此为她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面对冯女士出示的证据,公司负责人显得有些意外,他没想到冯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下了这么大一番功夫。但其仍然辩称,质疑证据的效力,强调冯女士是在为王兰顶班。
公司至此已无法再提出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7月3日,中原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要求撤销冯女士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冯女士之所以会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关键的是她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了自己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该院民一庭法官也表示,如果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认定劳动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应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此时,上述证据便有可能成为对自己最有效的证明。而
目前正是用工招工旺季,希望广大劳动者能从冯女士的身上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学会收集证据,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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