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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非工伤有什么区别? 非工伤期间工资?

2021-09-25 20:55:4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10 咨询电话:954310

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工伤无疑是HR最怕遇到的工作之一,一方面工伤最容易产生劳动纠纷,另一方面无论有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企业都要承担经济损失。

此外,工伤认定情况复杂,很多HR认为不符合标准(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意外事件,结果依然被认定成工伤。

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

,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

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

因此,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

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

(1)、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

(2)、二审中,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

(3)、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工作中

,用人单位不应过度排斥和苛责。

同样,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暴力伤害不影响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对赵某受到的暴力伤害认定为

受伤与工作不存在直接联系不是工伤,

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撤销汕头中院的行政判决,

法院认为,人社部门对赵某受到的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故此,一审法院认为,应从广义观点理解条例所规定的"暴力"行为,

且赵某与杨某的打架斗殴行为也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刑事制裁,不存在该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故赵某与案外人杨某之间

引致打架斗殴而导致的暴力伤害不影响对其工伤性质的认定。

,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撤销了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相对于一审判决,汕头中院认为,事件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工作有着某些联系,

汕头中院表示,在认定此类工伤案件中,

本案中赵某所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是杨某故意犯罪所致,且赵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事情由普通口角演变成一起刑事案件,最后导致赵某伤残。

因此,赵某受到的伤害结果系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事故伤害,其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规定。

将本案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将故意伤害案件的经济责任归于企业承担,显失公正,也不符合合理性原则。"

汕头中院表示,赵某因杨某故意伤害犯罪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依法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焦点在于"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

2015年9月1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此后广东省高院提审此案。

广东省检察院抗诉认为,认定赵某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是看其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虽然,赵某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

其次,赵某受伤是

,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对此,该玩具公司答辩认为,抗诉及赵某的再审请求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故意对法律和事实进行重大曲解、断章取义及混淆,

对此,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赵某受到伤害的最初的起因,是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货物打包"这一工作问题受到同事杨某的责备,继而争吵、打架。虽然赵某存在过错,

广东高院认为,二审判决以赵某所受伤害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予认定本案中赵某受伤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引起,

本案审理中,也没有证据表明赵某与杨某二人存在其他的私人恩怨,认为是因个人恩怨造成暴力伤害,亦缺乏依据。

为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撤销汕头中院的行政判决,

看了以上的新闻关于工伤你可能还有些疑问,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在工作时间内因干私事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单位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受到伤害,可以认定工伤吗?

到底工伤如何认定?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①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④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暴力"并未界定何种性质的暴力行为,亦未明确将因触犯刑律上的"暴力"伤害排除在外。

...

员工非工伤医疗期内有啥待遇?

享有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员工的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剥夺或改变这一权利。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那员工向企业请病假之后,医疗期的长短不仅取决于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且与其职业生涯中总共工作时间也有很大关系。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医疗期的期限和病假工资标准需遵守下列法规。

一、医疗期工资及病假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在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中有相关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疾病救济费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医疗费

如果交纳了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承担,企业未交纳企业承担。

四、医疗期时间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是否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职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对于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通知》”)第二条,如果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此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职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即能在不判断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各地裁判观点不一。

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即使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其医疗期仍然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并不当然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上述规定的本意是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在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的基础上,最长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超过24个月还不能痊愈的,还可以在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医疗期。

还有部分法院认为,员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断,而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再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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