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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残属于工伤吗? 工作时间内自残算不算工伤?

2021-09-25 21:04:3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90 咨询电话:954310

当今社会生活节奏较快,企业及相关单位越来越重视员工的身体健康,每年免费体检也成为员工的基本福利之一。其实,员工的精神状况也不容忽视,近年来,因抑郁症等精神相关疾病导致的自残或自杀的案件屡见报端。那么,如果员工因精神疾病自残或者自杀,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形下,视同工伤。

而根据第16条的规定,职工符合前述两条的规定,但是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不过,仍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如果职工是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进而导致精神疾病,诱发职工有自杀或自残行为,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老夏是江苏苏州太仓市某公司的保洁工,2013年4月8日,公司同事发现,其在工作中举止古怪。第二天上午8点左右,老夏进入工厂生产区后,表现出精神异常。公司拨打110并通知老夏家属带其去医院。

经诊断,老夏病情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当年4月10日晚上,老夏在医院病房内自缢身亡。老夏的家人认为,他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显然是应当认定为工伤。

于是,2013年6月20日,其家人向江苏省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太仓市人社局对老夏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老夏的家人遂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上述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什么样的疾病,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可以是包括精神疾病在内的任何疾病。但要符合工伤的前提和要件,则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2013年4月9日老夏并没有进入工作岗位,他的发病不能认定为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太仓市人社局的认定并无不当。

老夏的家人不服,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老夏的病历材料等,老夏发病时间应在送医前一至两周的时间,并非2013年4月9日上午,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即使如老夏家人所述,老夏发病时间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但其死亡系自杀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三)项规定,职工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老夏死亡系自杀导致,属于依法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维持原判。

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自杀不属于工伤。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员工是在工作中受到暴力伤害,进而诱发精神疾病,最终导致自杀死亡,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2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某中学老师陈梁发现学生傅某在殴打一名老师,赶紧上前阻止,却被另一学生周某打伤。

被打后,陈梁出现严重的应激障碍,精神异常,2012年7月6日走失,第二天其尸体在河中被发现。

陈梁的妻子向福建省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该局认定陈梁在学校值班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但却不认可陈梁的死亡也属于工伤。

陈梁妻子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先后多次向各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败诉。直到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院裁定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明市中院责令三明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不过,三明市人社局依旧认为,陈梁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无奈之下,陈梁妻子再次于2016年9月13日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梁在受到伤害前没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在受伤后又未受到过其他伤害,其创伤后应激障碍系因暴力伤害行为引起,其自杀时仍处于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影响之中。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陈梁在学校被打受伤后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障碍后自杀,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符合精神疾病的发展规律。

现代医学知识表明,创伤后应激障碍是一种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自杀是该类精神疾病可能演变的一个结果,也是因病在无意识情况下产生的行为,其主观上并无要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陈梁最终自杀也是演变的一种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梁的自杀不能排除系被打受伤后引发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诱发,综合《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之立法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三明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应予撤销。

三明市人社局再次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梁的自杀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排除的“自残与自杀”中的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的故意自杀并非同一性质。因此,对工伤直接导致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诱发的自杀,是工伤伤情进一步的延续和发展,认定该情况为工伤符合立法精神,陈梁自杀应当认定为因公死亡。

...

并不是所有在工作时间内受到的伤害都会算作工伤,法务帮提醒大家注意。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内非因工作原因受伤

但涉及到“是否因为工作原因”这个认定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也就是说,假如没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内并非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的,一般都能认定为工伤。

依据《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依据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该法律规定强调的是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

,假如员工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法务帮要提醒大家,不能认定为工伤只是不能以工伤为由得到赔偿,员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果并非因为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受伤害是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进行索偿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依据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一般来说是属于工伤认定范畴的,但是例如“闯红灯”或其他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是不属于工伤的。

四、员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伤的

依据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一般来说,员工因工外出受伤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假如员工外出期间所从事的活动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依据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五、在岗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依据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超过了48小时后死亡,就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了。这里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六、员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

依据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上这些行为,都视为是员工需要自负责任的行为,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是否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通过有效的政府文书进行认定。依据

第一条

在认定是否存在

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

,但有

足以推翻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

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

或者

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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