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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侵权? 工伤赔偿属于民事纠纷吗?

2021-09-25 21:06:4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73 咨询电话:954310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工伤与人身侵权相竞合的一种情况,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更多。此时,对于劳动者而言,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难题,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来全面论述相关的注意事项。

劳动者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与侵权人或者用人单位之间沟通时,往往会提出天价的赔偿额,使得各方不欢而散。常见的认知误区包含下述情形:

工伤员工的伤残鉴定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人身损害事故中,只要被害人的伤情稳定了,其就可以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

工伤事故发生后,需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人身侵权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与侵权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到法院。

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与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无关。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原则,按照各方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需先履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然后才有权向法院起诉,其中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应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显然二者使用的时效规定并不一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中并不包含精神抚慰金。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之规定,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

显然,

劳动者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同时构成工伤的,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未对提起人身损害侵权之诉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顺序进行限制,劳动者既可以同时启动上述两种司法程序来维权,又可以选择先行启动一种司法程序。

笔者认为劳动者应

:首先,就赔偿问题与侵权人积极协商,争取一次性拿到理想的赔偿额,以免诉累;其次,在与侵权人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法院起诉,一方面是给对方施加压力,另外一方面是积极行权,以免诉讼时效届满后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最后,敦促所在的用人单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保工伤保险待遇不至落空。

劳动者遭受人身侵权,固然是一件不幸的事情,但维权时要保持理性,不可游离于法律的规定外漫天要价,否则只会加剧各方的对立情绪,无益于事情的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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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享受工伤待遇还可要求民事赔偿吗,怎么规定的?

针对这个问题,从立法上来看的话,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

中,第28条对此问题做了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

及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这被大家称为“补充赔偿”模式。但

被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的

所取代,并于2007年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废止。然而,在

中,并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所以说,在没有规定明确这一问题的地方,司法机构很可能会支持员工“双赔”的主张,所以用人单位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应当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主动帮助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由于我国对于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并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规关于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赔偿问题有不同的,主要有下面三种做法:

受害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责任方赔偿不到位或无能力赔偿的,由工伤赔偿补足。这是沿袭了已废止的

中“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

及有关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的规定。目前,黑龙江、四川、厦门等省市仍使用这一赔偿方式。

有些地方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责任赔偿。这根源于

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因第三人愿意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是应当扣除侵权人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例如,在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医疗费受害方只能向一方索要,不能重复取得。

而且也并非所有的工作问题都属于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社会保险法》第37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关于名师哦赔偿与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如有问题可直接留言咨询,关注“中公法考网”了解更多法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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