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孙先生
A单位正常参保职工(参保地在上海)
“我在杭州出差时发生工伤,由于情况紧急,被就近送往当地医院急救后转往本市继续治疗。我在外省市就医的工伤医疗费用可否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孙先生因工作需要到异地出差,并在异地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因情况紧急,就近由异地医疗机构急救,其在异地急救治疗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可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需要注意的是,孙先生经异地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刘某是湖南省邵阳市人,于2015年5月入职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派到B县项目部工地上班,2015年11月3日,他在该公司项目部B县施工项目工作中受伤。
2015年12月,刘某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但人社局以该公司并未依法为刘某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事故发生地与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为由,不予受理。刘某便向A市人社局仲裁办咨询。
A市人社局仲裁办,结合刘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后答复刘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申请。
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同时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另外,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
本案中,农民工刘某在B县施工时受伤,所在单位注册地虽在A市,但该公司并未为刘某在当地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刘某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B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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