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支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情况也可能存在特例。如因劳动者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感染新冠肺炎的,也可能导致无法享受上述待遇。
答: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答:根据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提示》,特殊时期遵循合法合理、利益兼顾、灵活实效原则,企业和职工可对6个方面进行集体协商。
答:在特殊时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如单位在发现员工疑似传染病症状后,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未适当处置(例如:未允许员工休假等),造成疫情传播后果的,在此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以及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应情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答: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按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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