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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步行上班,因自己不小心,重心不稳脚滑了下,摔了一跤,脚肿了起来,他自认倒霉,跟单位人事说了一下情况之后,就去医院看病了;
2
徐某骑电瓶车下班,途中被经过身边的汽车喇叭声惊了一下,摔伤了,通知了工地的包工头和同事,在他们的陪伴下,去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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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骑电瓶车上班,被电瓶车撞倒在地,看看伤势还好,没有报警就直接上班去了,但是下午手越来越肿,去医院检查,发现骨折了,需要动手术,此时才想起来没有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后来报警,交警通过监控无法看到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4
王某开车去上班,路上看到有人给自己发信息,就转眼去看手机,没有看到十字路口有电瓶车骑过来,等看到时距离已经很近了,为避免撞上,王某猛打方向盘,撞上了路边的花坛,因为没有系安全带,伤势比较严重,后交警判定王某负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
5
朱某在下雨天骑电瓶车下班,下雨天视线很差,被同行的电瓶车车上的东西勾倒,撞在了路边的花坛上,对方没有停下车来,这位市民因疼痛难忍,拨打了110,120,后被送到医院。后交通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逃逸的电瓶车车主负全部责任,朱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
近期,类似情景的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咨询的人很多,小布在这里给大家做个权威解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路上受到的伤害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主要看以下三点:
1、需要是交通事故;
2、需要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只限于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这三种情况;
3、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划分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故李某、徐某、陈某、王某,虽然是在上班或者下班的路上,但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对于朱某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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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鸟语花香、万木峥嵘,但偶尔又会阴雨连绵,路面湿滑。
不少小伙伴疑惑,上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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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因此,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那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呢?我只能领最低工资吗?
如果我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呢?是不是就没有保障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仍可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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