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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的11个裁判规则(2021版)
【案件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3563号:查某花、孙某飞与陈某震、肖某军、华安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此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9号:陈某礼与黄某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案件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9692号:王某敏与高某革、北京京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侵权责任法不仅旨在通过救济来维护私权,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还要兼顾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自由,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对其行为具有合理的预期。对于侵权人而言,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不应加大其责任,将受害人造成的事故前后损失的差额作为其赔偿范围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1124号:易某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徐州军分区招待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徐州军分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索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再75号:郑某发与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可见,受害人获赔项目均一一列明,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后,仍然有权利主张继续治疗费用。
【案件索引】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894号:陈某通与张某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左胫腓骨双骨折,严重影响扮演形象,已不适再从事演戏行业,综合其损伤、年龄等各方面因素,对于残疾赔偿金酌情予以调增50%。
【案件索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1844号:刘某莲、魏某玲等与杨某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的,
【案件索引】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890号:彭某清与刘某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1098号:火某六与史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锁骨中断骨折和中外侧段骨折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锁骨定残的有关规定,即“锁骨中断及内侧段的骨折,经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受害人伤情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发现其关节功能丧失的程度尚达不到评残的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再196号:何某山与赵某风、济源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受害人有权就其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主张权利。
【案件索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终4308号:刘某氏与丁某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根据《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附则6.6中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该款的列举方式为不完全列举,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包括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三种假体,但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种假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仍然有权引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5.9.6.5之规定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交通事故法律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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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万诚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诚涂料”)的一名员工中午在公司摔伤,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打入5颗钢钉,被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万诚涂料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提出理赔申请后却遭拒赔,太平保险的理由是:本次事故是由被保险人雇员自身疾病造成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南都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人社部门对员工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可以证明本次伤害属于事故伤害,而非疾病,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事件
工作期间突发意外造成骨折入院
罗永是万诚涂料的一名业务部经理。据其回忆,2019年6月14日13时45分许,他在办公室午休刚醒,起身准备去找车间厂长,往门外走时,没想到左肩狠狠撞到门上,当时有些生疼,但没在意,接着到几米之外上厕所,不料到厕所里瞬间就晕倒了。不知道过了几分钟,他自己醒过来,才发现躺在地上,左边胳膊也失去知觉,使不上劲。慢慢起来以后,罗永找到同事,在同事的陪同下,前往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就诊。
罗永向南都记者出示了黄圃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上面初步诊断其“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在现病史一栏写着“患者突发眩晕不慎摔倒”。罗永在黄圃人民医院治疗3天后,回到家里休养。
2019年6月18日,罗永又住进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医院。这一次的入院记录上,现病史写着“患者诉于2019年6月不慎摔倒,左肩部着地……当地医院检查提示为‘左锁骨骨折’……”住院后,罗永进行手术,在骨折处打入5枚钢板螺钉固定,复位骨折块。
事发后,2019年7月,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永此次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在治疗期间,罗永通过社保和他个人购买的商业险报销了大部分医疗费用。
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保险公司拒绝
手术一年后,2020年7月,罗永到回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医院取出钢钉。2020年12月,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认定罗永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这意味着罗永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到现在为止,我的左手还不能提重物、不能向上举高”,罗永向南都记者表示,睡着的时候自己也不能正常翻身,跟正常人还是有很大区别,对工作和生活都有影响。为此,罗永向公司提出2.5万元伤残赔偿。
万诚涂料在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在太平保险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在该公司提供的雇主责任险保单上,第三条规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其中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第(十)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罗永提出伤残赔偿后,万诚涂料就把相关资料递到太平保险,提出理赔申请后。但是今年2月3日,公司却收到了一份拒赔通知书。太平保险拒赔理由是:经我司核实,罗永此次事故为突发眩晕不慎摔倒导致左肩受伤……因此本次事故是由被保险人雇员自身疾病造成的。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境内版)》第五条第(八)款“被保险人雇员患疾病(不含保险责任第三条第4款、第7款所列情形)、传染病、分娩、堕胎、流产(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约定,该事故不属于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
意外还是疾病?
与保险公司方产生分歧
南都记者3月4日致电太平保险,询问这宗保单情况。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根据保单条款,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事故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他解释称,“雇主责任险理赔中有工伤内容,但是比工伤认定的范围要小一些,不是所有认定为工伤的情况都能理赔”。太平保险是如何判断此次事故是由罗永自身疾病导致?对方表示“是根据黄圃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上面写明‘患者突发眩晕不慎摔倒’”。
“这怎么是自身疾病呢?明明就是一场意外事故”,万诚涂料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大为不解。罗永也感到疑惑,他说当时自己是先发生撞击后晕倒的,“平时我的血压是稍高,但是没有头晕过,大概在150/100毫米汞柱”。至于黄圃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罗永认为,“医生写的也是根据我口述的,事发时有跌倒,自己的确也晕了几分钟,可当时谁也没仔细看,医生写的先晕后摔,还是先摔后晕”。
更关键的是,罗永认为,在黄圃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医生处理了他的伤口,也开了降压药,但是并没有针对“眩晕”进行过特殊治疗。此外,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分战区医院的入院记录中,又写明“患者不慎摔倒”,并没有强调罗永是“眩晕后摔倒”。“如果保险公司只是把一家医院入院记录中的病人口述情况认定为事实,那这个调查也太随意了”,万诚涂料相关负责人指出。
律师说法
既已认定工伤,保险公司应理赔
那么,罗永向万诚涂料提出的2.5万元伤残赔偿,太平保险究竟是否应该理赔?为此,南都记者咨询了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小安。
“不管是先摔后晕,还是先晕后摔,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徐小安指出,雇主责任险的本意是,雇员受到伤害后,法律上需要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一定程度的赔付,借此分担用人单位的风险。
徐小安表示,在这个案例中,先不论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如何,既然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做出工伤认定,这就说明罗永所受伤害属于事故伤害,而非疾病;如果是疾病,依法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万诚涂料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罗永进行相应赔偿,太平保险则应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在保额范围内对万诚涂料赔偿的部分进行理赔。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左锁骨中段骨折的,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2017年4月3日16时15分,史某林驾驶其所有的中型专项作业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江都区处,因车辆发生故障,车内液压汽油滴撒在路面。原告火某六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此处时,在汽油上摔倒,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史某林负事故全部责任,火某六不负事故责任。
火某六伤情经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火某六于2017年04年0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侧锁骨中外段粉碎性骨折,遗留左侧锁骨骨折重叠畸形愈合,左侧肩关节功能活动度丧失48.4%,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史某林驾驶的中型专项作业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火某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3元。
经审理认为:
人保财险江都公司对原告火某六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火某六的骨折为锁骨中断骨折,不构成伤残。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火某六的伤残等级经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有执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原告火某六左侧锁骨骨折重叠畸形愈合,导致左侧肩关节功能活动度丧失48.4%,构成一处十级伤残结论正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原告火某六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为43622元/年×20年×10%=87244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起事故中,被告史某林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导致液压油滴落地面,史某林应当设置相应警示标志、确保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史某林未采取措施,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事故地,因地面有油污,导致滑倒受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其在油污上摔倒受伤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史某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火某六不负事故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故作出(2018)苏1012民初8094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江都公司赔偿原告火某六各项损失共计110500.3元。
理由如下:火某六伤后在医院的就诊记录显示为锁骨中段骨折且予以治疗,然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不仅在鉴定报告中错误的记录火某六的伤情,评残时也不符合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故对其伤残等级不予认可,申请二审法院对火某六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
1.根据扬州市江都中医院2017年04月12日DR检查报告单,火某六检查所见:片示左锁骨中段骨折,断端错位重叠,断端见碎骨片影;印象:建议结合临床,定期复查。仪征市人民医院2018年08月08日X线检查报告单,火某六X线所见:左锁骨中段骨折复查,断端错位,余未见明显异常;印象:左锁骨中段骨折复查。二审庭审中,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火某六一方提供其肩关节部位损伤及其治疗的所有相关证据,但是在举证期限内,其仍未提供,故从目前证据而言,其肩关节损伤构成伤残评定的病理基础的证据欠缺。2.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锁骨定残的有关规定,即“锁骨中断及内侧段的骨折,经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因此,本案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和规定,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火某六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9年06月18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火某六左肩部损伤后果未构成伤残等级。
经审理认为:
根据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火某六左肩部损伤后果未构成伤残等级。因此,应当确定火某六的伤情不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损失,依法不予支持。据此,火某六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8756.3元。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故作出(2019)苏10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保财险江都公司赔偿火某六各项损失共计18756.3元。
理由如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单方启动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不顾火某六的实际伤情,利用硬扳火某六手臂的方式,作出火某六不够伤残的鉴定,严重侵害火某六的权益。二审重新鉴定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经审理认为:
因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扬州市江都中医院2017年4月12日的X线检查报告单以及2018年8月8日仪征市人民医院的X线检查报告单上均清楚载明火某六是左锁骨中断骨折,但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却载明左侧锁骨中外侧段骨折,与两次X线检验单上的记载不符,而锁骨中断骨折和中外侧段骨折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锁骨定残的有关规定,即“锁骨中断及内侧段的骨折,经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因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启动重新鉴定并无不当。经重新委托鉴定的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火某六经治疗后的左肩关节功能丧失情况进行现场实体检查,发现其关节功能丧失的程度尚达不到评残的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认定火某六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并无不当。故作出(2020)苏民申1098号民事裁定:驳回火某六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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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
”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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