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工资福利如何享受?职工退休以后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
一、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的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结合老黄的情况来看,只要他领取的养老金低于退休前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单位是要对两个待遇的差额进行补足的。
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老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伤情稳定的,老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达到因工致残达到相应等级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老黄是在用人单位办理的退休手续,不影响其工伤待遇的继续享受,举个例子,如果老黄的受伤部位在今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用。
最后,特别要指出的是,老黄是由于退休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属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享受范围。
...谣言流传度:★★★★迷惑指数:★★★★
根据我国社保法相关规定,个人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存在充公或清零的情况。如参保人在职时死亡,个人账户中的金额,核算后将全部返还给合法继承人。如参保人已领取过养老金后死亡,个人账户中有余额,连同利息一同返还给合法继承人。
谣言流传度:★★★迷惑指数:★★★★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退休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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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人在退休金上会有什么体现吗?还能够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呢?其实如果说你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那么基本上退休金上面是不会有任何的体现,只不过就是在自己受伤的过程中,企业单位是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自己受伤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工资的待遇,那么都是由工伤保险来进行支付的,这是我们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
但跟我们自身养老金的待遇,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的关联性养老金的计算,它是通过你交纳的养老保险来决定的,当你的养老保险的费用水平越高自己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也会更高一些,这是一个成正比的关系,但是如果说你的工伤特别严重,并且直接导致自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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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当自己因病或者说因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享受到提前退休待遇的,作为男性是可以在50岁的年龄办理提前退休,至少是可以享受到提前10年的退休待遇作为女性来讲的话,那么是可以45岁办理退休,也可以享受体现5~10年的退休待遇。
但是这个所谓的。因病或者说因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并不是你自己觉得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了不能继续工作了,而是必须要根据劳动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出自己的身体,结果是属于这样的一个特征,那么才可以按照特殊情形去办理提前退休,否则的话你只能够按照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来办理退休了。
那么出现这样的概率也是存在的,当然也是可以提前去享受退休的,但是这个提前退休意味着你少交了将近10年的养老保险的年限,同时你的养老金待遇实际上也是比较少的,因为本身50岁退休,你的养老保险至少少交10年,而且进入到你个人账户当中的余额也会比较少,再加上你的退休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比较大,那么无论是从个人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上,还是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上都是比较少的,所以说自己要接受这样的一个养老金较低的现实。
但毕竟对于自己来说,如果你确实是因伤因自己工作期间受伤了,导致身体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依法去申请提前退休,这是毫无疑问的,是可以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说没有达到这个条件,那么我们还依然要按照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去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而且在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过程中,也不会有任何额外的养老金收入,这一点也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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