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帮一个老客户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帮他转嫁企业用工的风险。
作为企业主,你是不是会遇到这样的事情:
员工在下班期间,因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受伤而导致住院治疗而需要企业支付。
公司已经为员工花了一大笔费用了,最终还是落下了一个坏名声。
公司给员工买过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也做出了赔偿,但员工还是向公司索赔。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可谓五花八门,并且企业越大头绪越多,潜在关联风险就越多。
为了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保险公司会推出一些防范企业风险的保险,而雇主责任险就是企业发展的一道必不可少的防火墙。
雇主责任险,这个概念对于很多本地初创型小企业主而言可能第一次听到,而对于外资企业,无论大小,都会为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
企业人力资源员工对于员工福利的商业保险一般都很有经验,而对于雇主责任险则一知半解。
在2年前我刚接触雇主责任险时,我一开始也想当然的认为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差别不大。
比如都可以保意外死亡,意外伤残。可是仔细了解之后,发现是我孤陋寡闻了。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是必要性和可选择性的差别。
雇主责任险承担的是企业的风险,受益人是企业本身,不是员工,因此它不是一项员工福利。
它是企业有效控制损失,转移用工风险非常必要的一个险种。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雇主责任险。
01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联系与区别
什么是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即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
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包括上下班途中),
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
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什么是团体意外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可以理解为团体意外险是一种员工福利,只是团体形式购买而已。
如下图:
虽然二者保障责任有类似,但他们因为保障对象不同所以其本质是完全不同的。
被保险人不一样,导致差距非常大。
雇主责任险是直接赔付给企业的,团体意外险是赔付给员工的。
伤残等级标准不一样,意味着意外险可能认定不到伤残的,雇主责任险可以认定工伤伤残,并得到赔偿。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更广,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误工费、法律诉讼等费用。
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实际雇佣关系但又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再或者并非正式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若被雇佣的员工发生意外事故,也就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赔偿,所以风险则是由企业全部承担。
而雇主责任险是能够针对以上情况提供保障的。
团体意外险的保费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它是属于员工福利的费用支出,在税法当中属于“营业外支出”,不能为企业抵减企业所得税。
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是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保证生成的费用支出,税法当中属于“营业支出”,可以为企业抵减企业所得税。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雇主责任险是企业的一道保护伞,而团体意外险则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购买工伤保险的企业并不能全部规避雇主的责任。
根据工伤赔偿标准以北京为例,黄色的部分是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承担的赔偿部分,如果企业买了工伤保险,则可以由工伤保保来进行支付。
工伤保险只与工伤有关,但雇主除了工伤责任之外可能还需要承担其他法律相关的责任,这部分为工伤保险无法覆盖的雇主责任。
比如以下情况:
1、若员工选择民事侵权诉讼,企业若败诉,则需承担民事赔偿。
2、特殊人员工伤风险。新员工刚入职还没来得及参加社保,劳务外派员工,实习学生,临时用工,返聘员工等特殊用工容易被忽略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
3、高于社保赔付要求时。员工实际工资高于参加社保时申报的工资,补充赔付高于社保基金赔付的部分。
4、特殊事故的意外风险。员工在企业提供的宿舍中发生的意外,企业组织的活动,企业经营的食堂等特殊场所发生的意外,都有可能需要企业承担额外赔偿。
5、已申请离职而停止社保但在一个月离职期内仍在原岗位工作的员工。
蓝色部分依据法律规定,需要企业主来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需要自行承担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社会保险基金不承担的用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以及伤残津贴等赔偿责任。
PS:《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员工是因为工伤的原因导致1-4级伤残,企业不能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每个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员工伤残金,所以1-4级没有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单单购买工伤保险是完全不够的。
当面临上面的各种情况的时候,就非常需要一份适合的雇主责任险来转嫁企业主的责任,维护企业的经营稳定,规避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转化为小额但稳定的保费支出。
北京某商场清洁工Z女士,在清洁自动扶梯时左腿被卡入扶梯,虽然按下红色的停止按钮,但扶梯并没有停止运行,等了约20分钟,消防赶到现场,把Z女士救出来送往医院,但悲剧造成的后果已无法逆转,Z女士左腿惨遭截肢。
Z女士所遭受的事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适用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法律为Z女士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现行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下,Z女士的伤情至少会得到以下赔偿项目的赔付:
红字部分都是办理了工伤保险后,仍然需要用人单位(企业)支付的。
如果没有办理工伤保险,那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不说万一发生事故,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小结:
雇主责任险能够最大限度转移雇主的用工风险,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虽然它的费率高于团体意外险,但可以免去企业承担高额诉讼费、罚款、误工费等风险,弥补工伤保险的补偿缺口,甚至双重补偿。
而团体意外险则更多是一种员工保障,培养企业文化以及员工归属感的一项福利。
雇主责任险是企业用工的刚需,用有限的、可控的保费承担较大的、不可控的风险责任。
而和员工福利中的商业保险的可能重合部分,人力资源员工也应慎重考虑,从费率和市场报告来综合决定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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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
篇原创文章
作者:悦悦老师
前文,悦悦说险老师介绍过
雇主责任险,我们知道了雇主责任险是以“
”。也就是只要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了。
可是会有很多企业主认为,我们的员工都是在办公室工作,危险性非常低,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概率非常低,没必要投保雇主责任险。其实“
”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也会被认定工伤,这个是不是很多企业主没有想到的吧?
今天,就来分享一个案例:下班顺路接孩子,然后去菜场买菜,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2019年10月25日下午17点左右,宁波市某单位职工王某下班后,接到了妻子的电话,因为妻子单位加班,让王某去学校把二年级的小小王接回家,顺便去菜场买二斤小排。
在回家途中,在直行过红绿灯期间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后经伤残鉴定为7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后王某,向宁波市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王某单位提出异议,认为王某下班后接孩子、去菜场买菜的行为,和工作无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王某是否构成工伤,目前存在两种意见:
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直接从居住场所到工作场所或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
职工从居住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工作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接孩子、买菜等等),则以最后出发地至工作场所的途中为上班途中;职工从工作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工作场所至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
故认为,宁波市某单位职工王某系下班后先到学校接孩子,然后又从学校到菜场买菜,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第一目的地”。对王某遭受交通事故的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因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是多样的,不可过分强调合理性,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只有充分注意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与上下班行为的直接关系,才能把握好合理“度”的问题。
悦悦老师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劳动法》的出台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其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总则第一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总则第一条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后一种观点更能符合《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也更符合宪法保护人权的指导原则。
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全面准确,不能仅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所,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只有一处,而既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由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线,不能理解为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的上下班路径。
王某下班后先到学校接孩子,然后又从学校到菜场买菜,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陈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根据调查核实陈某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王某是工伤。
在此案例中,虽然单位为王某缴纳了社保,但是后续因王某木办法胜任工作,单位被迫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这时候,就体现出雇主责任险的重要性了,因为雇主责任险就可以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悦悦老师,作为一个财经行业的老司机,作为一个保险消费者,如果你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碰到不明白的问题,可以
原创不易,希望各位看官一键三连:
...雇主责任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一、雇主责任险是非强制性,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
二、
雇主责任险
赔偿范围
(一)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工伤保险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免除责任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所遭受的伤害;
(二)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因受到酒精或药剂的影响导致伤亡的;
(四)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伤亡的;
(五)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包括职业病)或分娩、流产导致伤亡的;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员工雇员的伤亡;
(七)被保险人被依法取缔、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期间;
(八)在被保险人工作场所内工作的实习、进修人员所遭受的伤害。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使用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整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和/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赔偿
雇主责任险方面:
丧失劳动能力,只有伤残赔偿金。
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证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过5天的治疗期间,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误工补助,以医疗期满及确定伤残程度日先发生者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
如经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保险人按本条伤残赔偿金1项或2项确定的赔偿金额扣除已赔偿的误工补助后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丧失劳动能力时,不赔偿误工补助。
工伤保险方面:
对低等级伤残来讲,有三个一次性,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伤残待遇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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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险经纪人--
。找悦悦老师买保险,避免理赔的坑。
“悦悦说险”第
篇文章
作者I悦悦老师
最近悦悦老师接到一个理赔纠纷求助:
某单位在某安财险投保雇主责任险,共35人,其中有两员工年龄已超过60岁。针对两超龄员工的核保,保险公司做了加费30%承保。
保险信息包括:每人每年死亡赔偿金80万,伤残赔偿金80万,医疗费用赔偿金5万,误工费用3.65万(日赔付限额100元)。
保单特别约定,约定“
”
保单生效后,有一位年龄为62岁的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投保人向某安财险申请工伤伤残赔付,被某安财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
”。
当投保人找到悦悦老师后,悦悦老师经过分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
在《保险法》第16条针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对于投保人要求是
。而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就是
。
1.那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弃权,弃权的定义是什么?
在《保险法》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相关内容体现在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规定:
2.了解了弃权,我们再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禁止反言?
保险法第16条第六款规定:“
”,
上述条款是“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
投保人在某安财险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并为其中两位超过60岁的员工额外支付了30%的保费。
在承保时,某安财险就应当知道已退休员工,在发生身故或伤残时是没办法
,但是又针对超龄员工额外做了加费承保。
在事故发生后,又以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而拒赔,违反了保险中的
原则。
在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第3条载明:
投保人与某安财险签订雇主责任险的目的是,针对其雇佣人员
,由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其员工是在履行工作中受伤(
),虽然没有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但其员工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鉴定等级赔付伤残赔偿金。
此次理赔纠纷,从2019年5月份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报案后,当时某安财险也派人员来企业调查伤者事故经过并做了笔录。在2020年2月份递交理赔资料,一直拖到20年7月下旬,保司一直是以没有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为由,拒绝进行理赔。
而某安财险在此次理赔过程中也违反了保险法第23条、第25条的相关规定,没有及时做出保险事故的责任核定以及先行赔付。
作为一个保险消费者,如果你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碰到不明白的问题,特别是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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