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为大家介绍了一些工伤保险方面的话题,今天我们继续来介绍。
那么当发生了工伤情况后,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应该由谁来负担呢?
首先我们要认清,支付生活护理费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
第二,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依据法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依据上述规定,护理费赔偿由用人单位或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且护理等级不同,支付标准也不同。
接下来是大家关心的重点,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那么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支付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部分。
最后呢,还有朋友问到,一旦发生工伤,自己会不会被用人单位解约呢?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或终止。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并安排退出工作岗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并安排其从事适当工作或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的,劳动关系终止。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工伤方面有什么疑问,或者对社保医保有想要了解的地方,欢迎留言给我们,我们会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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