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补缴社保工伤险还需要补缴吗? 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

2021-09-26 05:02:3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85 咨询电话:954310

前段时间结束播出的一档职场观察类真人秀节目中提到两档工伤事件,案例一:“恐怖密室”工作人员张某被玩家打伤,张某因躲闪导致道具坍塌并跌落,致左手骨折,该工作人员被认定十级伤残,因工作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保险,张某通过诉讼得到了工伤赔偿。

案例二:某快递员L在送货途中发生工伤导致左上臂骨折,L先生随即申请工伤赔付,因公司没有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保,因此没有为其申请工伤理赔,快递员L通过仲裁胜诉,确认了公司与其的劳动关系,但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快递员申请法律援助,为自己在一审中提供专业帮助,公司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在先,法律援助希望帮当事人能尽快争取到应得的合法权益,向社保中心咨询了工伤保险是否可以补缴问题。

①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注意及时补签。

《劳动合同法》中,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包含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接下来我们来说一下视频中备受争议的工伤险是否可以补缴的问题,为了更准确的向大家说明,小编咨询了上海12333,以下是非建筑施工单位的一般企业的关于工伤险是否可补缴的相关咨询:

①每个地方政策会有不同,具体需要咨询当地政策,以上海为例,一般企业的工伤险是可以补缴的,但是不能只补工伤险,需要补齐单位需缴的五险及个人的三险,还有滞纳金

②补缴后,同一个人同一个工伤事件,可以正常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1、因工致残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社保未缴纳发生工伤,对个人来说依然可以申请要求赔付,但是对公司来说,是全部的风险,可以看小编之前写过的一篇《不能再任由员工不交社保》,没有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大额费用,所有费用都要由企业来承担,即使有些地区可以补缴,这只是给未按规定缴纳的企业一个亡羊补牢的机会,但其实发生工伤的当时,该支付的大额费用已经产生了,不能得过且过冒风险,合规经营是正路,如果因为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特殊用工关系,不适用常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也需要用正确的方式处理,比如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是很好的办法,避免为企业带来巨大风险,有更多问题可以在下方留言,合规经营、低成本的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可以关注公众号回复“88”,人本通的专业顾问将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为您量身定制用工解决方案。

...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补缴工伤保险使社会保险部门承担相应费用和待遇吗?

案例详情

案例分析

依据的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双赔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为其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五、六级伤残中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因工伤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替代补偿。

养老保险是对劳动者年老时给予的生活保障。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后,

假如工伤职工因为缴纳年限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等原因导致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收入减少。

注意: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案情

2016年7月2日,李某到某金属有限公司担任选料工,金属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7月22日,李某在工作中右眼被机器废料击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申请人的受伤事实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10级伤残。2016年9月始,金属公司为李某缴纳2016年7月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直至2019年6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与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类工伤保险待遇等共计18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由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1659.05元,驳回申请人要求公司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诉请求。

案件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29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12条规定,《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第4条,职工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不因用人单位以后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停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本案中,根据以上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承担李某在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9月期间,即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其本人工资进行计算的,因公司在李某因工受伤时未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李某要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亦应由公司支付。2019年6月2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已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李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属于“新发生的费用”,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应由公司承担。

稿件由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责任编辑:]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