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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律师事务所? 上海工伤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2021-09-23 13:08:2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86 咨询电话:954310

都说农民工挣的是血汗钱,但社会上对于农民工的剥削却从未停止,甚至有许多无良律师以“风险代理”为由,趁机剥削农民工的赔偿款。贵州惠水就发了一起惹得许多人愤怒地乱收费事件,某农民三兄弟因工受伤后,向工地索赔被拒。

无奈之下只能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结果最后虽然拿回了180万的赔偿款,可律师却抽走了90万作为报酬。虽然农民工兄弟三人并没有异议,但却有人提出了问题。

2016年7月12日,贵州惠水县的农民工杨某在江苏宿迁某工地工作时,被吊车的钢绳撞击,从车上摔落,导致身体多处骨折,颈部脊髓损伤,造成全身瘫痪。这个意外发生后,杨某的两个兄弟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帮他们商定工伤赔偿。

双方签订了“风险代理”的合同,前期杨某不需要支付任何律师费用,一切协商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担负。但相应的,如果最后帮助杨某讨要了赔款,律师事务所将从中抽取部分作为报酬。如果最后没有帮杨某讨要回赔款,那么律师事务所也不得向杨某索要报酬。

经过律师事务所和工地方的协商,最终于2020年9月6日签订了赔偿协议,工地一次性赔付180万元作为补偿。而根据协议,律师事务所要收取一半的补偿费,也就是90万元。对此杨某三兄弟并无异议,但杨某的妻子却认为不妥,网友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那么所谓的“风险代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案例中的工伤赔款纠纷是否适用于“风险代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取一半的赔偿款是否合理合法?

风险代理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委托诉讼方式,主要是用于委托人一时间拿不出代理费,因此选择和律师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签订此合同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支付少量代理费,或者不支付代理费,由律师方垫付。

但同样的,如果胜诉了,那么委托人将拿出所获赔偿金的一部分来当做代理费。这种委托诉讼方式,对双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诉讼失败,律师相当于打白工,但如果诉讼成功,委托方要支付高额的代理费。

2006年我国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定风险代理的合法性。但风险代理同样也有一定的适用要求,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婚姻继承案件;社保低保纠纷;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款,以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都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

那么很显然,案例中的律师事务所在工伤赔款纠纷中实行了风险代理,这属于违法行为。事实上,即使双方都同意实行风险代理,该律师事务所都涉嫌违法,因为他们要的实在太多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规定,“风险代理”中律师方收取的代理费和律师费不得超过标额的30%。显然案例中的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为50%,严重超标,因此该律师事务所还涉嫌违法收取高额律师费。

对于类似的农民工受工伤所要赔偿案件,我国法律有着维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农民工在面临工地欠薪不发,不肯支付合法赔偿金时,不一定非要向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求助,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遇到了类似的律师乱收费现象,也可以考虑向有关部门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这起案件本身就不适用于“风险代理”,其次律师收取的代理费过高违反了我国的相关管理法律。同时国家也可以考虑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让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一方面可以减少农民工打官司的成本,另一方面也鼓励更多的律师接手农民工官司。

最后则是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劝诫,工伤索赔以及在一切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时,都不宜收取过高的费用,这一点不仅是律师的个人道德素养的体现,更是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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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没有专门法务部门的青创企业遇到法律纠纷怎么办?日前,上海青联法律服务团助力青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热线开通,专业律师提供咨询服务。电话开通后反响热烈,青年企业家、创业者纷纷为这条贴心热线点赞。

上海深湖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产品及解决方案的公司,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项目合同纠纷的问题。“对于我们这样的创业企业来说,还没有经验,没有积累太多相关的法律资源,而且我们也不是那种大公司有专门的法务部和法律顾问。”公司联合创始人陈宏博这样感叹。目前陈宏博已经通过电话说明的了情况,正在等待回访。

“培训机构租赁的场地因无法复工希望减免房租,二房东不给减免,说大房东没有给他们免,所以没办法给我们免,二房东这么说对吗?需要去找大房东沟通吗?”上海智昇教育浦东校区负责人夏女士咨询了民商事合同履行问题。“接线律师首先从法律上为我们分析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同时建议我们应当从哪些策略上与房东交涉磋商,还特别指导我们起草请求减免租金的申请函,从整体策略和具体实施步骤两方面给予我们详细的指导。”

疫情期间,一家电力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毛女士关心“现在员工出差如果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专业律师回复她:“算工伤,不管是否疫情期间,公务外出染病都是工伤。”

“20年律师当下来,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激动,期待咨询电话的响起。结果来电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期,来咨询的企业比我们想象中多得多,甚至还出现了排队等候。”接线第一天,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一下午共接到了11个电话,每一个咨询基本上都在20分钟左右。

市青联常委、法律界别主任,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洪亮介绍,已经配备了充足的律师,尤其是一些比较资深的合伙人。“这次疫情中,我们确实接到了一些咨询和求助,尤其是一些刚起步的小微企业以及青年人创业的项目,具体纠纷包括合同的不履行、上下游供应商取消订单、企业的用工问题等。”洪亮律师建议,企业家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风险意识以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识,如果创业前期没有能力来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可以请一些外部的律师做一些咨询,等到企业有了一定规模后,可以建立一个常年的法律顾问制度,或者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企业今后能走多远,实际上法律和财务这两块非常重要,不可或缺。”

“青年创业企业维权更多地要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上海市高院和最高院的解答已经很明确,倾向于庭外协商和庭内调解。”市青联法律界别秘书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鹏飞提醒创业者,维权的同时,更多地要思考疫情后的发展问题,只有发展才是解决一系列问题的关键。

团市委、市青联在针对青创企业复工复产开展的调研中发现,疫情期间部分青创企业遇到了劳动用工、商务合同履约、融资及股权转让、企业破产清算保护等法律纠纷,迫切需要专业的法律意见。为了助力青创企业复工复产,克服疫情带来的困难,继“30亿元优惠利率专项融资”“创投基金支持创新创业计划”之后,团市委、市青联再出实招,推出上海青联法律服务团助力青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热线“”。该热线为公益服务热线,为青创企业免费提供复工复产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不引导任何收费性服务。

据介绍,热线将针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青创企业比较集中的四类法律服务需求,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法律咨询。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劳动用工纠纷类咨询、民商事合同履行类咨询、股权以及投融资纠纷类咨询、企业清算以及拯救与保护类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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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可长期留用)

(1)协助律师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及相关法律服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被投项目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参与金融行业课题研究;

(3)长期留用者将参与多个50-100亿基金项目;

(4)该岗位只接受长期及全职实习,优秀者长期留用并挂所实习,薪酬根据实际工作能力调整;

(5)短期实习勿投,从业方向不明勿投,不能接受高强度工作勿投,不能接受出差及外派勿投。

(1)北京或周边高校在读研究生(只接受2018年毕业研究生),本科和研究生所学专业仅限于法学和金融学;

(2)已通过司法考试;

(3)对金融行业感兴趣,能够立刻开始工作。

4.联系方式:

(1)简历投递方式:;

(2)申请截止日期:长期。

1.招聘职位:

风控总监/风控经理

2.职位描述:

(1)负责起草、审核顾问单位事业部权限范围内的中、英文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防范法律风险;

(2)负责对重大项目提供法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项目谈判、起草审核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法务类函件;

(3)参与公司管理,包括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以及配合尽职调查等相关事宜;

(4)负责处理公司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5)负责事业部与集团的法务对接工作。

(6)本岗位为律师团队派驻服务企业任职。

3.职位要求:

(1)同时具备法律和金融背景,具有1-5年私募基金公司合规风控工作经验,专业知识扎实,熟悉募投管退全过程,对金融行业监管规则有系统性了解;

(2)能够在公司全职入职并交社保;

(3)能够接受频繁加班、出差及外派。

根据候选人背景提供2-5万月薪(不包括奖金)。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

6.联系方式:

(1)简历投递方式:;

(2)申请截止日期:2018年1月15日。

1.招聘职位:

实习生

2.职位描述:

从事互联网相关竞争规则、信息保护、网络治理等前沿法律问题研究。

3.职位要求:

(1)法律相关专业;

(2)大四在读或研究生在读,需要一定的研究能力、写作能力与行业分析能力;

(3)年后实习生(1月底或2月初能提前开始实习为佳),每周至少坐班3天,实习期3个月以上。

4.工作待遇:

(1)税后150元/天;

(2)免费早餐、晚餐,零食、饮品,健身房、团操课,有班车。

5.工作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6.联系方式:

有意者请以【姓名-学校-年级-专业-每周x天】命名邮件标题和附件,发送简历到

sxiaoke1323@163.com。

1.招聘职位:

提成律师

(1)能处理所里交办案件;

(2)办理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担保、破产类业务者优先;

(3)收益稳定。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苏商科技大厦1312-1315室

4.联系方式:

(1)应聘者请将简历发至我所邮箱:

zhuyinlawyer@163.com;

(2)联系电话:022-。

1.招聘职位:

实习生(5人)

2.职位描述:

(1)在律所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开拓客户;

(2)在律所指派律师指导下参与承办自行开拓的客户案件业务;

(3)遵守律所实习律师实务培养规则和要求,完成律师实务实操体系内容;

(4)完成律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3.职位要求:

(1)已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热爱律师职业,致力于律师职业道路;

(3)高度认同律所市场开拓与专业实务同步发展的培养理念;

(4)具有企业法务工作背景优先。

4.工作待遇:

底薪加提成,具体面议。

5.工作地点:

上海市中山北路3553号伸大厦19楼

6.联系方式:

(1)网址:http://www.jiuzelaw.com;

(2)邮箱:jiuze@jiuzelaw.com;

(3)电话:021-80120128;

(4)联系人:赵小姐。

1.招聘职位:

实习生

2.职位要求:

(1)品行良好,有责任心;

(2)积极进取,学习能力强;

(3)乐于助人,具有团队合作意识;

(4)相关专业在读或毕业生。

实习补贴+奖金。

上海中山北路1715号浦发广场E座2302室

5.联系方式:

(1)网址:http://www.tylawyers.org;

(2)邮箱:hr@tylawyers.org;

(3)电话:15821876107,02160441218;

(4)联系人:王主任。

1.招聘职位:

公司证券业务方向长期实习生(若干人)

2.职位要求:

(1)2019届(研二)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

(2)有志于从事公司证券律师工作;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长期出差;

(4)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

(5)能够较长时间的全职实习;

(6)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

3.工作待遇:

(1)实习期间,将提供一定数额的实习津贴;

(2)具有丰富经验的高年级律师亲自指导,带你了解真正的公司证券律师业务全貌;

(3)拥有大量直接接触实际业务的机会,而不仅仅进行法规检索和案例研究;

(4)若有志于从事公司证券业务,经过一段时间实习后,我们将择优直接录用,并将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和各项福利待遇。

4.联系方式:

有意者请将简历投递至

cuibai@grandwaylaw.com,本招聘启事三个月内有效。

1.招聘职位:

法务合规部实习生

2.职位描述:

(1)基础文件审阅、文件翻译、法律法规检索;

(2)项目支持;

(3)协助美国及欧洲总部合规尽职调查;

(4)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5)完成部门分配的其他工作。

3.职位要求:

(1)法学专业,在校大四或研二学生(大四直研优先);

(2)英语六级,能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3)掌握Microsoft软件技能;

(4)长期(能至少持续六个月),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至多缩减到一周四天)。

4.工作待遇:

3500元/月(一周五天)

5.工作地点:

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7层

6.联系方式:

(1)简历发送至dan.lu@adm.com,

Liang.Xu.Contractor@adm.com;

(2)邮件标题“姓名+大学+专业+年级+一周可工作时间”。

1.招聘职位:

执业律师

2.职位要求:

(1)取得律师执业证;

(2)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认同本所理念和文化,具有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4)以上职位具有985、211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或有从事以金融证券、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并购等为主的非诉法律事务经验者优先。

3.工作地点:

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与创新大道交口置地创新中心14层

4.联系方式:

(1)有意者请将个人简历、律师执业证、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发送至以下邮箱:

1027111532@qq.com;

(2)联系人:孙主任;

(3)电话:13866701126。

1.招聘职位:

律师助理(2人)

2.职位要求:

(1)法学专业本科以上文凭;

(2)文笔与表达俱佳;

(3)能吃苦耐劳且立志在深从事律师行业,熟悉光明新区、精通粤语者优先。

3.联系方式:

符合上述要求者请先将个人简历发送至

邮箱1002948729@qq.com或电询18682292809。

1.招聘职位:

实习生(4人)

2.职位要求:

(1)法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2)有民商诉讼案件办案经验者优先;

(3)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

3.工作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路546号城投商务中心4楼/A

4.联系方式:

应聘者请提供简历一份,发送至

1355497814@qq.com,附带近身照片及个人薪资要求,合则约见。

1.招聘职位:

合约法务(2人)

2.职位描述:

(1)授权管理:负责综合授权及单项授权的审核与评价;

(2)诉讼仲裁管理:处理诉讼仲裁事务,做好风险防范化解;

(3)合同管理:制订和修改公司合同范本,负责合同评审、合同用印及履约跟踪;

(4)投融资风险管理:开展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起草公司并购相关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

(5)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参与项目开发全流程,进行过程风险提示与化解。

3.职位要求:

(1)“211工程”院校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愿意前往武汉、合肥、深圳、成都、重庆等地开展公司法务工作;

(2)身体健康,谈吐文明,形象气质佳;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且所学专业排名前40%,专业课程无补考;

(4)本科生英语四级以上水平、研究生英语六级以上水平,熟练操作Office等常用办公软件;

(5)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较好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6)自律性强,能吃苦耐劳,乐观向上,无心理障碍;

(7)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学习成绩优异、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以及获得省(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重要科技奖项、国家奖学金的毕业生。

4.工作待遇:

(1)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建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我司法务人员在满足一定工作年限及相关工作阅历条件下,可申请公司律师身份;

(2)总收入:岗位工资,季度奖金,年终奖金,其他津贴;

(3)六险两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4)其他福利:年度体检,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以及其他法定节日,公司还将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的职工活动。

5.联系方式:

(1)联系人:潘先生;

(2)联系电话:15926326028;

(3)简历投递:809969802@qq.com,同时将邮件主题、简历名称均以“学校-学历-专业-姓名”形式命名;

(4)面试安排:公司统一筛选简历后集中安排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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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出差返回途中突发疾病,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抢救十多天仍未见好转……丈夫的去世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该如何应用到个案中?让我们通过这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寻找答案。

2016年9月29日18时左右,出差在外的广西某县住建局干部梁某看了看时间,觉得还不算太晚,可以赶回200多公里外的家和单位。原来,他被单位安排到某市参会,会议结束后,他和同事都想赶回家,一来家人都盼望他们早点回去,二来单位也还有很多事要做,即使到家晚了些,但不耽误第二天的工作。于是,梁某和另外两位参会同事决定启程往回赶。当天21时左右,车辆行驶至田林县潞城路段时,梁某突然晕倒并丧失意识,被立即送到潞城卫生院进行抢救。22时,梁某被转到某县人民医院继续抢救,但情况依然危险。次日中午,梁某被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依旧深度昏迷,呼吸浅弱,要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经检查发现,其脑干出血并脑室积血,侧脑室扩张,脑肿胀;肺部炎症;肝脏多发囊肿……住院后,梁某一直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每天上万元的抢救费让亲人们“吃不消”了,妻子颜某已经把能借的亲朋好友都借了个遍,欠下大量债务,长期这样下去,也不知道梁某是否能醒,什么时候醒,亲人们内心极其纠结。医生也认为梁某苏醒的几率极其渺茫。对此,亲朋好友们劝颜某理性、科学地面对病情,放弃生命最后阶段的无谓抢救。经过内心激烈斗争,颜某艰难地作出决定,在放弃治疗同意书上签字,随后医院撤走呼吸机。约5分钟后,医院宣布梁某死亡。梁某走了,留下了妻子、两个年幼的小孩和年迈的老母亲。

颜某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后,仍处于悲痛之中。突然有一天,颜某听说梁某是因为公务而死亡的,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就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颜某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其丈夫梁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2016年11月10日,颜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让颜某意外的是,该局认为梁某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颜某不服,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但得到的答复是维持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丈夫明明是在开会返程途中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时已失去自主呼吸,怎么就不构成工伤呢?

经过认真思考,颜某决定向法院起诉。2017年4月8日,颜某将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梁某因公外出返回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无争议,存在争议的是48小时以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梁某因公外出返回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在48小时之后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对此,某县法院认为,对于死亡的概念,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死亡标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梁某于2016年9月29日22时被送到田林县人民医院时呼吸已为0,并诊断为脑干出血。从2016年9月29日突发疾病送到医院至10月9日死亡,由于一直缺乏自主呼吸,均靠呼吸机辅助呼吸来维持呼吸和心跳,是一种机械性的被动呼吸和心跳,是靠外力来延长生命体征。如果简单地以梁某经抢救在48小时之后死亡为由不认定其为工伤,有违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及公平原则,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更能体现保险立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梁某的死亡应视同为工伤,遂判决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梁某的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某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梁某的死亡时间距离其住院抢救的时间已超过视同认定工伤的48小时的期限,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视同工伤。遂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颜某的诉讼请求。

颜某不服,向某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驳回颜某的再审申请。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是颜某万万没有想到的。一审法院明明判决胜诉了,但后来怎么就败诉了?颜某想到自古以来“民告官”的艰难,内心开始动摇并陷入绝望。

经过多方打听,颜某了解到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判决实行监督,心中重燃希望。于是她立即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判决不当。

某市检察院受理颜某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查询,发现类似情况在全国有各种不同的判决,有判决支持工伤认定的,也有不支持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这起案件该如何办理?为增强案件办理的内心确信,更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承办检察官主动走访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某县法院,详细了解作出行政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和理由;与颜某进行深入交谈,了解其真实诉求和家庭困难情况;向某市人民医院仔细了解救治梁某的过程。

经过认真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二审法院判决错误,应当提请区检察院抗诉,遂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在案件讨论会上,有的检察官提出异议,认为梁某确实是在经抢救48小时后才被宣告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对上述法律规定不应擅自扩大解释。经过激烈讨论,最终参会的大多数检察官认为:

一是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于抢救超过48小时而死亡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也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和立法精神来运用。具体到本案,从梁某被送进医院救治至被医院认定死亡期间,一直靠机器维持生命体征,从未恢复意识,梁某家属及医院对其超过48小时的抢救,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亲情关系和医生“救死扶伤,绝不轻言放弃”的职业道德,体现的是对生命的尊重。二审判决认定对梁某的持续抢救超过48小时而不属于工伤是错误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二是在同一个时期,某市中级法院对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脑溢血住院但抢救超过48小时的职工死亡认定为工伤,而对案情相似的本案却作出相反的判决,属于同案不同判行为。最终,该院决定向某区检察院提请抗诉。

某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阅原审案卷和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走访当事人和相关医疗机构,并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以及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是否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是否有统一认识。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梁某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已经停止呼吸,后续经医院多方治疗仍无法自主呼吸,病情也未有好转的迹象。梁某的抢救时间虽已超过48小时,但停止呼吸机支持后5分钟即被宣告死亡,可以推断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医院的持续救治只是延缓心肺死亡时间。无论是梁某家属的亲情所系,还是从医院救死扶伤的职责所在,都不会选择在48小时内放弃救治。从彰显立法对劳动者的充分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本案中梁某即使经过抢救治疗也无法自主呼吸的实际情况出发,梁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符合抗诉条件。

随后,承办检察官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进一步听取意见,参加讨论的检察官一致同意承办检察官的审查意见,并认为该案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显然有失公平,在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形成共识的情形下,本案不应机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应当从天理、国法、人情出发,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监督决定。

2019年11月28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向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5月27日,区高级法院依法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再审判决作出后,某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再审判决,重新作出梁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也已支付到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这一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时间进行了限定。检察机关办理本案过程中,认为在现行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站在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并通过提出抗诉的方式依法监督纠正对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生效判决。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关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适用法律规则的过程实质上是对各方当事人利益进行衡量的过程。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量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值得去保护,从而作出融合情理法、符合法治精神的价值判断和监督决定。本案在审查并作出抗诉决定过程中主要有以下考量:

➤一是遵从立法目的。《工伤保险条例》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其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济,满足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本案中,虽然梁某是在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但从梁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到被宣告死亡,一直无意识、无自主呼吸,自始至终须依靠呼吸机、药物升压等意识之外的强制力维持部分生命体征,一旦撤除上述设备和措施,所维持的生命体征迅速消失,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医院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因此,在死亡认定标准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时,从立法目的作出解释,认定梁某构成工伤,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向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倾斜的立法精神,又有利于从实质上化解因劳动者死亡无法认定工伤和获取工伤保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二是符合公序良俗。在梁某送医院抢救时已被诊断为呼吸停止,但其家属并没有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而是继续尽最大的努力挽救生命,既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又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伦理道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规定,往往使家属需要在继续治疗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与情感、伦理之间作出非常艰难的选择,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监督办案发挥好价值引领导向作用。

➤三是力求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梁某的家属在梁某被诊断已失去自主呼吸时,本可以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然后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但由于他们选择在积极救治10余天后无好转可能才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因而得不到工伤认定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形式上虽于法不悖,实质上却有违人情常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规定已对工伤认定作了拓展,原则上不应再作扩大解释,但在办案实践中也不应机械适用,仅仅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而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出发,将心比心,努力做到情、理、法的融合,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不断提升检察监督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文案:朱秋月

编辑:朱秋月

审核:周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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