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为温州市瓯海区某五金锁具厂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经工伤鉴定后,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不构级。因此,钟某在向锁具厂索要工伤赔付时,双方当事人系工伤待遇发生争议。2020年7月1日,在钟某的申请下,双方当事人前来瓯海区职工维权援助中心(调裁一站式)就工伤待遇等相关争议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于2020年7月3日签订了调解协议,现已调解结案,调解金额为19500元,由五金锁具厂一次性支付给钟某。
本案例是一起关于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不构级而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此便产生两个问题:
工伤一定有鉴定结果,工伤伤残级别的鉴定是赔偿的依据,有等级就按等级计算待遇,构不上等级的就只有误工费,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待遇等。
虽然鉴定伤残不够级别,但并不妨碍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工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发生工伤必须进行工伤认定,但工伤并不必然导致构成伤残等级。即使未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也不影响伤者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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