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如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叫做工伤。可是,工伤是一个行政确认的事情,如果不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确认,法律是不会保护职工的权益的。职工受到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也可以根据第三人责任大小,要求第三人赔偿。工伤待遇和第三人赔偿,可以重复享受吗?
工伤待遇和人身伤害赔偿金,有些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如果有第三人责任的,应当有第三人按责任比例支付。第三者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包括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
当受伤者获得赔偿以后,不应隐瞒,应当将有关费用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医疗保险基金。
如果本身就是工伤,直接享受工伤报销待遇,前提是首先认定上工伤。
在单位工作,受到单位事故伤害,单位是没有责任再支付一份工伤保险之外的,医疗费赔偿的。
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实际上包括伙食补贴、交通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一些辅助器具费用。这些待遇理论上都不能重复享受。
可以重复享受的待遇,一般是职工身体伤害的赔偿。
工伤鉴定出失去劳动能力结果以后,可以享受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可以享受7~27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各省市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来执行。
因工伤造成职工死亡的,应当支付所在地6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再加20年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另外还要根据规定,可以有条件的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
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是除了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对职工造成伤害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工伤赔偿和第三者责任赔偿原则上是两大类,用人单位发生的事故伤害一般只能认定为工伤,因为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伤害,并不妨碍工伤待遇。只要我们所要的第三者责任赔偿得到法院支持,职工得到工伤赔偿以后,并不妨碍第三者责任的赔偿。可是,如果是单位扣押第三人给的赔偿抵消工伤赔偿可就不成立了,因为受到伤害的是职工,与单位无关。所以,这种情况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
...今年5月1日,《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这对该省深化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规范省内工伤职工待遇给出了进一步指导意见。
然而,对于《办法》中关于在工伤补偿中涉及第三方民事赔偿问题所作的规定,在该省相关人士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解读。
《办法》第20条指出,“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办法》出台以前,黑龙江省的做法一直是“工伤补差”,即在数额不够的民事赔偿基础上从省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出一定费用以供差额补偿,但如民事赔偿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某一伤残级别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数额,该职工便无法在接受民事赔偿的同时,继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办法》出台以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孙莉向记者透露,此次地方新规中既然没有写明“实行双赔”,差额补偿将仍是政府当前的处理办法。
数家该省律师事务所中主要代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律师对此却作出了不同的解读:根据国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省内新出台的《办法》和自2014年9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表述,黑龙江省目前认可的工伤赔付办法应当是支持除医疗费用以外其他费用的“双赔”的。
家住哈尔滨市的陈怀恩原是中国邮电器材哈尔滨公司的一名司机。2006年,陈怀恩在工作中遭遇了一起由第三人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陈怀恩多处骨折和不全性肠梗阻。这一发生在10年前的事故,让陈怀恩关注起了国家在工伤保险方面制定的政策和黑龙江省相应出台的各项地方规定。
对于这起事故,陈怀恩向肇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当事双方通过庭下和解的方式,最终以肇事方给予陈怀恩30万元赔偿结束了这场诉讼。
陈怀恩认为,他是在工作中受伤,工伤证明齐全,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理所当然。他向记者展示了当时的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7年2月对他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书》和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2010年3月将其鉴定为“伤残七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依据国务院2003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此计算,陈怀恩当时可以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万余元。
然而,他没有拿到这笔钱。直到今天,黑龙江省人社厅依然坚持当时给出的解释,由于陈怀恩已接受远超一次性伤残补助额度的民事赔偿,因此他无法获得任何伤残补助金。
对于这样的答复,陈怀恩十分不解:“民事赔偿的额度跟老百姓正常享受法律允许的工伤待遇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
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补足的说法有政策依据。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3年89号文《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第十七条指出,“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据记者了解,该省为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分别在2003年、2011年和2016年3次出台地方文件,但这些文件对工伤职工“差额补偿”的立场从未改变。黑龙江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士表示,除非经法院判决产生不同结论的判决结果,否则不可能“双赔”。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未提到工伤“差额补偿”。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4年9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及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及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黑龙江省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皓认为,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说法,所以“关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明文禁止过什么”。“《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禁止‘双赔’的规定,国内也有很多省份已经或开始陆续认可工伤双赔的做法”。
孙莉表示,黑龙江自始至今从来没有明确废除工伤差额补偿的规定,国家层面也没给出硬性要求,因此,“即便今年5月起实施新《办法》,还是不能支持双赔”。
黑龙江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实行工伤“双赔”,不仅是黑龙江一个省当前的做法。采访过程中,孙莉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结付问题的复函》作为参照。
这份出具日期不详的公函是湖南省人社厅送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文件。该文件称,“工伤保险是一种公益救济措施,而不是责任承担”,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了在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事故中,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方式是‘单赔’‘双赔’还是‘差额补偿’。如果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的同时还能获得工伤补偿,将会出现‘同是工伤、待遇不同’的情况,有违公平原则,引起工伤职工相互攀比,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此,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的律师李颖慧向记者表示,过去湖南省是不支持工伤“双赔”的,但眼下从法理和实际操作的角度看,可以实现“双赔”了,民事赔偿给予金额的多少和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关联不大。
“关于涉及第三人赔付的问题,不光是陈怀恩,很多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都问我们能否双赔。”孙莉说,“各个省在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时情况会有不同,我们也希望国家尽快出台一个政策,明确告诉我们到底是单赔还是双赔,还是继续补差。”她同时表示,在行政人员内部,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也存在分歧。
孙莉还向记者透露:“黑龙江省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的分配并不均衡,并且仍然是市级统筹,还未上升到省级统筹。在省内各地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存量中,哈尔滨和大庆高一些,而四大煤城(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全部是负数。”
...日前,一名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意外摔伤,申请工伤认定案引发关注,送了两年外卖却找不到确切的劳动关系单位,仲裁、诉讼多次仍未能解决。
近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研究表明外卖平台逐步将骑手的劳动关系悄悄推向权益保障的边缘,认定与骑手间劳动关系率仅为1%。外卖平台为何“隐形”?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致诚中心”)发起此次专题调研,是因为在2019年底接受了骑手小邵寻求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的法律援助申请。
小邵自2017年10月起在北京从事全职外卖配送工作。2019年4月28日晚,他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踝骨和胫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但他不知道找谁申请工伤认定。
工作中的骑手视觉中国图
工作人员徐淼介绍,律师打开小邵送外卖时使用的App,一时间也是一头雾水。“银行流水显示的是泰昌公司,个税App显示的是四五家公司,配送平台App显示的是迪亚斯公司。通常不可能出现这么多公司,这是非常反常的现象。”
小邵的案子经过北京劳动仲裁、重庆法院一审、二审、北京起诉及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等多个程序,仍因无法确定谁为用人单位而陷入权益保障的困境。
北京仲裁机关裁决小邵与迪亚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重庆两审法院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小邵依新证据在北京起诉
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存在超过190万家“疑似骑手个体户”,并在个别地区呈现集中分布的态势。
致诚中心主任佟丽华决定全面研究此类案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找不到用人单位,谁来承担主体责任?这恰恰说明这个系统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中国外卖市场规模达到6646.2亿元,其中两大主要外卖平台上累计骑手数量超过1000万人。
一旦遇到纠纷,他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吗?致诚中心对五年来1907份关于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有效判决进行研究,形成四万多字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揭示用工模式演变过程。
传统模式下,外卖送餐员的劳动关系权益受保障
“外卖平台出现前,骑手与餐馆建立劳动关系;外卖平台出现后,平台与餐馆建立合作,平台负责配送,当时是直接雇佣骑手,并通过福利吸引骑手成为平台的员工,那时的保护是非常好的。”徐淼解释,“即使一些骑手和平台没有直接签劳动合同,但依然有劳务派遣公司跟骑手签。”
调研发现,十年来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演变成三大类:
传统模式:餐馆自行雇人配送;
众包模式:接单自由,可在多平台兼职;
专送模式:表面外包、实质合作用工。
经过分别的进化演变,平台招募众包骑手、与众包公司合作、网络状外包、骑手个体工商户等模式开始出现。伴随这一变化的,则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比例逐渐下降。
随着模式越来越多样化,参与者越来越多,骑手搞不清自己跟谁有劳动关系
在侵权类案件中,外卖平台原本需承担的雇主责任几乎全部转移给配送商或众包服务公司,其自身担责率降至15%以内。
统计裁判文书的结果显示,目前外卖平台的认劳率基本控制在1%以内,而配送商也通过网络状外包和个体工商户模式,将认劳率从81.62%分别降至46.89%和58.62%。
各类用工模式的担责比例
简而言之,外卖平台将骑手们带来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层层区隔,通过一系列表面性的法律安排及配合其中的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和灵活用工平台,将骑手的劳动关系悄悄推向权益保障的边缘。
一名工作中的骑手视觉中国图
今年7月22日,人社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平台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督促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
9月10日,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随后美团和饿了么分别发声明称严禁诱导和强迫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
致诚中心的报告建议中也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佟丽华表示,“平台是用工规则的制定者,也是用工模式的最大受益者,把用工的主体责任抛给别人是不合适、权责利不统一的。平台可以通过协议把相关责任分配给合作公司,但平台依然要承担主体责任,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放到突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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