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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工伤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2021-09-26 06:57:4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81 咨询电话:954310

目的:辅助工厂分析工人事故多发的场景,以针对性地加强预防此类事件发生。

摘要:本报告使用系统,数据记录了来自3个不同国家的12个不同地区工厂的事故相关信息,案例主要从地区、关键风险、时间和当事人特征的角度进行分析,比较事故发生的各类因素,针对性地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结果可帮助工厂进一步准确的定位安全事故的产生因素,实质性地帮助决策,从而减少同类事件发生的概率,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最终分析可得,country_01为事故多发国家,各地区的事故发生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普遍较高,而Country_02的Local_05的事故发生率也相对较高;造成事故的风险中,Pressed、ManualTools、Chemicalsubstance分布较多;选取三个高风险的事故分析其中的人员身份分布,发现Chemicalsubstance风险中,工厂雇员分布大大多于三方人员,分析可能是化工职业的工人长期受环境影响,事故发生率大大增高,针对性地工厂应该改良下工作环境以减少同类事件发生;从事故发生的月份变化来看,事故发生数在每年的2到6月份有明显的周期性提升,我们分析在这个时间段的工人较容易产生事故,工厂应加强监督与警示;从周日期分布变化来看,周五的事故发生率最高而周一最低,且从周一到周五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可以尝试分析出,周五将近工作日结束,工人可能会有等懈怠心理,较容易出现生产事故,工厂应在工作日将近结束的几日加强安全警示工作;从年龄分布来看,男性为事故高发群体,但不排除制造业工厂职工男性总体分布普遍比女性高的因素,故此信息不具备完整性,有待进一步的数据分析。

关键词:制造业,发生频率,生产安全

一、案例背景

二、案例问题

制造业生产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工厂产值,同时与工厂工人的人权道义休戚相关,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数据记录了来自3个不同国家的12个不同地区工厂的事故相关信息,包括了日期、事故发生地、事故等级、当事人信息以及后期调查确认的事故涉及风险等,以供寻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和预防措施。

三、案例分析

进入系统,从数据管理页面中导入数据源“工业劳动安全事故数据”,并在数据看板页面创建新的数据看板,命名为“工业劳动安全事故分析”。

1.各国发生事故数量对比

添加公式对ID进行计数命名为“事故记录数”,添加“国家”数据列。

由图可得,Country_01是事故发生最多的国家。

2.不同城市发生事故数量的对比

添加“城市”数据列。

结合上一个answer可见,country_01为事故多发国家,它的各地区的事故发生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普遍较高,而Country_02的Local_05的事故发生率也相对较高。

3.造成事故最主要风险

将“事故记录数”“关键风险”添加到搜索框,并排除关键风险列中的无信息值“Others”

我们可以看出造成事故的风险中,Pressed、ManualTools、Chemicalsubstance、VenomousAnimals、Cut依次分布较多。这几类风险多为操作不当或工作环境不利于人体健康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对其中最多的三种进行进一步分析。

4.高风险事故中人员雇佣关系分布

限定关键风险为“Pressed、ManualTools、Chemicalsubstance”,添加“雇佣关系”列。

可以看出Chemicalsubstance风险中,工厂雇员分布大大多于三方人员,分析可能是化工职业的工人长期受环境影响,事故发生率大大增高,针对性地工厂应该改良下工作环境以减少同类事件发生。Pressed风险下,本工厂雇员的事故发生率高于三方雇员,应加强本工厂工人的操作规范,减少事故发生。而ManualTools风险下,三种身份的工人事故发生数量差不多持平,没有较大区别。

5.事故发生数量的月份变化

将“事故记录数”和“日期”加入搜索框,并限定日期以月份聚合。

我们看到事故发生数在每年的2到6月份有明显的周期性提升,我们分析在这个时间段的工人较容易产生事故,工厂应加强监督与警示。

6.一周内事故发生数量的变化

将“事故记录数”和“日期”加入搜索框,并限定日期按周日期聚合。

我们看到周五的事故发生率最高而周一最低,且从周一到周五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可以尝试分析出,周五将近工作日结束,工人可能会有等懈怠心理,较容易出现生产事故,工厂应在工作日将近结束的几日加强安全警示工作。

7.事故多发人群性别特征

将“事故记录数”和“性别”加入搜索框。

从年龄分布来看,男性为事故高发群体,但不排除制造业工厂职工男性总体分布普遍比女性高的因素,故此信息不具备完整性,有待进一步的数据分析。

将7个结果图导入“工业劳动安全事故分析”的数据看板。排版如下:

四、结论

country_01为事故多发国家,各地区的事故发生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普遍较高,而Country_02的Local_05的事故发生率也相对较高;造成事故的风险中,Pressed、ManualTools、Chemicalsubstance分布较多;选取三个高风险的事故分析其中的人员身份分布,发现Chemicalsubstance风险中,工厂雇员分布大大多于三方人员,分析可能是化工职业的工人长期受环境影响,事故发生率大大增高,针对性地工厂应该改良下工作环境以减少同类事件发生;从事故发生的月份变化来看,事故发生数在每年的2到6月份有明显的周期性提升,我们分析在这个时间段的工人较容易产生事故,工厂应加强监督与警示;从周日期分布变化来看,周五的事故发生率最高而周一最低,且从周一到周五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可以尝试分析出,周五将近工作日结束,工人可能会有等懈怠心理,较容易出现生产事故,工厂应在工作日将近结束的几日加强安全警示工作;从年龄分布来看,男性为事故高发群体,但不排除制造业工厂职工男性总体分布普遍比女性高的因素,故此信息不具备完整性,有待进一步的数据分析。

五、对策建议

加强Country01的工业安全监管;Chemicalsubstance风险的工厂要改良厂房环境和工作设施装备以减少对工人健康的损害,依赖工人人工操作并且操作不当会对工人产生较大损害的工厂,应定时定期加强对工人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技术规范的培训;从时间来看,在每年的2到6月份的时间,工厂应加强安全巡查,并在每个工作日周期的最后几天同样小心警示工人注意生产安全,避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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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涉及面广泛,适用法律法规难以掌握,调查取证缺乏现场,现结合工伤认定工作实践,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对策。

在处理因工外出受伤的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面以典型案例来说明难点。案例:魏某是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总工程师职务。2013年8月,公司安排他到辽宁省绥中县滨海经济开发区海天翼工地出差,督促工程进度。2013年10月11日21点左右,魏某加班后乘坐公司安排的一辆蓝色两厢奥拓轿车,从工地前往住宿处。途中与行驶在前面的另一辆公司的白色福特牌SUV车辆相撞,造成魏某受伤。

事后双方均未报交通事故。魏某受伤后先后送往绥中县西甸子医院、秦皇岛市工人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被诊断为下颌骨多发骨折、右侧上颌骨、颧骨骨折、头面部多发软组织裂伤(已缝合)、额骨骨折、T12L1椎体骨折。2014年9月23日魏某向单位所在地通州区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对《

》相关规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的解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07】112号)第八条指出,关于“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对于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时不应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2013年4月25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因此,若本案中魏某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处理;若本案中魏某属于“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则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处理,即魏某需要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文书,我科室则无法受理此案件;另有观点认为,魏某的情况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受理并认定为工伤。鉴于以上讨论,建议完善工伤认定法规,或出台相关行政解释,对“因工外出”与“长期外派”的区别作出进一步说明。

“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须同时满足3个事实要素即有伤害结果发生、时间是因工外出期间、原因是工作。这3个要素前后呼应、连贯一致的构成了连续统一的事实链条。因此工伤认定在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伤害进行甄别时,在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能得出准确结论的情况下,须对事故进行实地核查。但是在对较复杂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中,常常遇到一些困难。

案例:2014年8月王某被单位派遣到天津蓟县从事销售工作,单位租赁有一套房屋作为王某的宿舍,并常在客厅中召开每日例会。28日上午11点,王某和员工薛某回到宿舍,12点40分左右王某上厕所,滑倒在洗手间里,同时刚回到宿舍的杨某听到声音赶过去看,见王某捂着胸口,杨某赶紧叫同事薛某帮忙,这时杨某发现王某浑身冒汗。两人把王某扶进房里躺在床上,王某突然呕吐,拨打120救护车来后,同事帮助医生把王某抬上救护车,送到天津蓟县人民医院,在医院抢救了28分钟,医生宣布抢救无效,已临床死亡。

2014年9月26日王某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通州区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个人在一年之内,都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这条规定的本意是给用人单位和个人足够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但却给工伤认定带来困难。第一现场可能已不存在,甚至相关证人也无从问询,以本案为例,提出申请日期距事故发生日期已近二十天,给我科室受理此案件后查清事实真相造成一定困难。

同时,在该调查过程中需要用人单位和事发当地相关部门的协助,虽然《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工伤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但由于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往往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加之用人单位参保后考虑到赔付责任,往往倾向于举证职工受伤为工伤。上述因素也为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

因此,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增加相关规定,凡重大工伤事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如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对事实及证人进行调查,以保证工伤认定的客观、准确。

综上所述,针对“因工外出期间”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我们建议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同时希望高法给出指导意见统一观点;针对调查取证难点,我们建议建立工伤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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