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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2021-09-26 07:02:3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51 咨询电话:954310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结束以后,如果属于没有丧失或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如果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单位职工因工负伤治疗结束以后,都要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工伤等级的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两个部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不同的等级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受工伤以后,原则上都要由原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对于七级及以上的伤残,则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补助标准由于各个地方的标准不一样的,只能按照地方标准进行补助;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了享受工伤管理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的标准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丧失劳动能力或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了工伤赔偿以外,还要给予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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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存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或向公司主张权利等特殊情形,公司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得不到及时救济的现象。例如,笔者近日就接到这么一起咨询,基本情况如下:“单位以老王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开除。老王找过单位领导很多次,都不能解决。后老王到劳动仲裁委咨询,被告知没有劳动合同,应当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且要提供证据。”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老王该如何举证确认劳动关系?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要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要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谈不上劳动法律的适用。

二、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在劳动关系案件中,相对于单位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被动地位。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一旦产生矛盾,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及证据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虽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招用记录,或者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证据如果没有公司的盖章确认等,则很难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因此,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潜在劳动争议的时候,应当主动着手保存证据,便于后期仲裁、诉讼以争取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戴吴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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