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客户的气算不算工伤啊?
陪客户吃饭喝酒跳舞受伤算不算啊?
上司管理时发生冲突被上司打算不算啊?
参加公司组织的外出旅游时受伤算不算啊?
辞职后到公司办交接手续但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啊?
写这篇文章是因为有一天,社姐采访了公司里的小弟们发现,对于上班期间的各种工伤,超过80%的人表示“没有更多了解”。很多人对工伤的认知仅止于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要探讨标题这个问题,先看看这个案例——
有位不幸的老张,上厕所一不小心摔了。疼痛难耐,经诊断是左内踝骨折!老张立马申请工伤认定,随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认定为工伤。
可公司不满了,
与本职工作无关,凭什么算工伤。公司随即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复议机关维持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书。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老张没错?
但公司也有道理?
之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什么才是“工作原因”,哪里算“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具体是几点到几点,原文条例都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产生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导致实际工作中分(si)歧(bi)较多。
但自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出来后,对原版《条例》的“名词解释”做了细化,内涵和外延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社姐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主要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老板要求你加班的时间、你在下班后主动留在单位加班的时间。
,增加了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的内容。
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而工作原因又包括直接和间接工作原因。
直接工作原因比较好理解,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间接工作原因一般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
。很多人对这个“基本生理需要”不了解,也不理解,认为这是“个人私事”,不能算工伤。
工作期间
,是劳动者能够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维护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须的条件,构成工伤认定中的“间接工作原因”,在此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当然是工伤了。
反过来讲,如果满足不了这些生理需求,劳动者就无法继续工作,或者无法顺利地工作。因此,生理需求是劳动者的客观需求,也就是“刚性需求”,法律也不能剥夺。
社姐解读后,懂了吗?
那可以回答一下文章开始的几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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