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贾于2016年5月1日入职某建筑公司,岗位为木工,工资标准为240元一天,某建筑公司未为小贾缴纳社会保险,小贾于2017年9月1日受伤,某建筑公司将小贾送至医院治疗,住院至2018年6月30日,在住院期间,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上显示了小贾共计住院303天,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某建筑公司在小贾住院期间未安排人员护理小贾,小贾叫其妻子(与小贾在同一个工地,从事杂工)为其护理,出院后,经鉴定,为工伤四级,所对应的伤残情况,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生活完全能自理,现双方就护理费用产生了争议,小贾主张其妻子日工资为200元(无证据予以证明),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故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其60600元;某建筑公司主张小贾经鉴定生活完全能自理,无需支付护理费用。
审理结果:仲裁委支持了小贾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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