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意见》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意见》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首次确定原则控制在1‰左右。
《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费征收机构一次性缴纳,覆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
《意见》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此外,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劳动者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报工伤,逾期不申报将要承担该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意见》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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