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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工资待遇? 关于工伤工资的发放?

2021-09-26 12:20:2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36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呢?只能领最低工资吗?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呢?是不是就没有保障了?员工工伤复发用人单位该怎么处理?

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因此,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仍可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后,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发生工伤后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后,伤情已经基本稳定,又在原工伤部位发生伤病。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对于仍在职的工伤复发员工,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先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然后提交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确认确属工伤复发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按照其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和补偿,同时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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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如果员工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确定工伤伤残程度。员工在工伤期间,工资也需要发放。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员工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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