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符合申请工伤的条件,这时就会安心在家里好好休养,直到自己身体完全康复才可以。但对于企业来说,对于工伤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也会特别的烦恼,那么,员工工伤期间工资是怎么确定,是照常发放吗?
网友咨询:员工工伤期间工资是怎么定的?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刁乃峰律师解答:
工资待遇不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刁乃峰律师解析:
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所以工伤期间就算是不上班也不会影响到工资的发放的,有所影响就是有可能没有任何的绩效工资了,但是自己最基本的固定工资用人单位是不能不给发放的。可是,公司如果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了对工伤事故推诿的态度,也不必急于和公司索赔,工伤期间的工资可在拿到相关的证据之后一并索赔。
...集微网消息(文/西农落)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对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和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相关解答,包括延长假期与延迟复工等不同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形,医护人员等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的工伤认定,隔离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否,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的对策。
具体来看,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业按照省政府通知延迟复工期间(2与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企业若安排职工在2月8日,9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因防治疫情需要,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
对新型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企业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上述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或劳务派遣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将被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受理医护等相关人员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同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应对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冲击,江苏省多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例如:
1.无锡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就提出,将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要素成本,延期缴纳税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南通市在其《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中提出,完善企业在线服务机制,在服务、审批、金融等方面,充分发挥政企通App、政企微信工作群、“全程电子化”审批平台等线上平台作用,及时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服务。
3.苏州市在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中指出,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校对/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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