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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颅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颅骨骨折怎么赔付?

2021-09-26 14:17:2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51 咨询电话:954310

当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起诉侵害者赔偿人身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等级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而不同。人身损害鉴定流程是什么?人身损害鉴定包括哪些项目?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又是什么?什么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项目包括哪些

1、工伤: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参考:

3、故意伤害: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参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依据上诉内容,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受理案件范围

司法鉴定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

其他解决纠纷的单位如单位保卫部门,公安局派出所,妇联,计生委,劳动人事部门等委托的有关损伤程度、损伤判定、伤残程度、亲子关系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

损伤程度评定

损伤程度评定是指法医鉴定人对因故意伤害或意外伤害致人机体损伤及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全面分析,并依据有关标准,评定其损伤的严重程度。损伤程度评定在涉及人身伤害、交通肇事中的处理及审判中起着关键作用。

委托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应当持有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与损伤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病情证明、出院证等),放射学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被鉴定人本人应到场,需要出诊的另外联系。损伤程度分级.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参照的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是对因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工伤等造成身体残疾的等级进行评定。

针对被鉴定人的性功能(性交功能、生育能力)进行检测,以明确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性功能方面的障碍。男性性功能检测中的被鉴定人多为强奸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人身伤害、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

家庭暴力伤害专项鉴定,主要工作内容:①确定损伤是否存在(损伤判断)及性质(自伤还是他伤);②及时准确地记录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及精神状态,出具鉴定意见;③判定损伤程度,为离婚、虐待及伤害案件诉讼提供依据。④应法庭要求,为虐待、伤害案件出庭作证。

人身伤害鉴定时效为多长时间

1、一般是

个工作日。通常,鉴定机构会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45天,或者漫长点的2个月都有可能。因此,要是做鉴定完成后,当事人也不必太过着急,还是以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特殊情形会

个工作日。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

这个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已经被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

。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千万不要忘了时限。

3、有约定按约定。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正当理由耽误不计入时限。要是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但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5、另外,还有一种是由鉴定专家的抽取和确定具体时长。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相关术语定义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司法鉴定方式

1、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1)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2)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2、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人身伤害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终止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通常情况下,在申请司法鉴定前,需要签订鉴定协议书,已经就鉴定的目的和用途做出了说明,在鉴定受理的同时,实践上已经进行了审查;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不可抗力在相关的章节经行介绍,在鉴定实践中很少能够遇到。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人身伤害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的情况

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鉴定程序重新鉴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º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e)阴道撕裂伤。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

广东(珠海)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陈某、万某与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0147号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

案例:张某甲等与王某甲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1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但前提是要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从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和种类等角度界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针对同一消费事实,若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法律依据,包括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做好充分的释明工作。

案例:邱某某与上海S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5)沪一中(民)终字第2066号

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案例:丁某甲、钟某与吴某等十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14)都江民初字第10号

家政服务中心所作的宣传、承诺及其经营范围在用户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信任度,但其在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上承在瑕疵,且未能完全履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推荐未经过必要培训的家政服务员上岗服务,对接受服务的家庭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陈某甲姐弟三人与董某某、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1883号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4)辽审三民提字第27号

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的法律规定(雇佣关系原则);演员表演的真实性应当限制在法律允许和当事人承受力的范围内(必要限度原则);演员应当对在表演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过失原则);演员根据剧情安排进行表演而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影视制作单位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表演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原则)。

案例: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26号

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对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必要的注意义务有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应自负一定责任。

案例:唐某某与周某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川民提字第460号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受害人实际上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最初的证明,而加害人则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邵某某等与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1454号

由于饲养的动物无理智可言,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自由行动,本身就具有可能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过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顾某与范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伊州民三终字第376号

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需要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其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要通过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种情形下通常的注意义务,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过错,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

大型商场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非营利性场所如免费公园、图书馆等。

案例:陈甲、郑某甲与四川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3)武侯民初字第4537号

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

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吴某甲等与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跨区域旅游一般会涉及到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问题,但不管旅游经营者之间如何委托,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该项目属自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在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李某与河南康辉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等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1)郑民四终字第1146号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赵某某与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虽然无法举示证据证明谁是具体的加害人,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实际使用人的,则各建筑物使用人均有致受害人受伤的可能性,故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补偿。

案例:邹某与朱某、陶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693号

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李某、宋某与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学院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

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如学校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之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学生伤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为所致,行为为常人无法预见与控制,学校对事件的发生并无管理上的过失,则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李某与湖南省东安县第一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56号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孙某与向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1596号

学校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且定期不定期地以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宣传,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对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给予了及时的处理。可以认定学校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的情形。

案例:杨某甲与重庆市徐悲鸿中学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2)渝高法民提字第0051号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对医疗费、误工费的赔偿均采取了完全赔偿的方法,即受害人直接损失了多少,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查实证明的情况下,才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方法。

对于交通费用的赔偿,亦属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交通费用的赔偿却并没有依照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处理方法。而是对交通费的赔偿条件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对应当赔偿的交通费的认定条件也较为严格,只有就医、转院两项支出交通费才可能获得赔付。受害人还应提供支付交通费的正式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林亚花、林山里妹等与姚瑞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闽0303民初2363号

【简要案情】

2016年5月21日晚,受害者林玉华受姚少君的父亲林金树邀请到帝景蓝湾酒店二楼富贵厅参加姚少君订婚宴。当晚21时许,姚瑞裕与翁国柱因喝酒问题发生冲突致吵架,期间姚瑞裕被劝架的姚美红、姚少君,林金树及受害者林玉华等人拉离现场,在至楼梯拐角处时,受害者林玉华位置处于下楼梯口外侧,由于姚瑞裕一直在挣脱,致使受害者林玉华摔下楼梯致头部受伤的事故。受害者林玉华受伤后,被当即送往莆田涵江医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于2016年5月22日1时被转院至莆田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9月20日出院,共住院121天,出院医嘱:门诊随访,在外继续予以各种康复治疗,定期来院复查,医院诊断其损伤为:(1)双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2)脑挫裂伤(3)多发颅骨骨折(4)头皮挫伤(5)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6)2型糠尿病(7)肺部感染。受害者林玉华受伤在医院治疗共花去抢救费、医疗费.93元。2016年11月23日,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闽中司鉴《2015》临鉴字第162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受害者林玉华的伤残程度为一级,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另林亚花等六人为受害者林玉华购买残疾人器具花去费用688元。受害者林玉华因本事故于2017年8月15日死亡。本事故给林亚花等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依请求261603.93元(.93元-98020元),2.误工费依请求为20930.68元(63138元/年÷365天×住院121天),3.住院期间护理费33893.92元(51121元/年÷365天×住院121天×护理2人),4.出院后护理费91037.4元(51121元/年÷365天×出院至死亡期间计325天×护理2人),5.交通费2420元(住院121天×20元/天),6.营养费依请求35962元(.93×10%),7.残疾(死亡)赔偿金733196.8元[(36014.3元×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12910.8元/年×5年÷5人)],8.住院伙食补助费3630元(住院121天×30元/天),9.精神抚慰金60000元,10.残疾人器具费688元,11.丧葬费30986.5元(61973年/年÷2),以上合计1274349.23元。

【法院认为】

本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中,姚瑞裕、姚美红、翁国柱与受害者林玉华等人受姚少君之父林金树邀请在帝景蓝湾酒店二楼富贵厅参加姚少君订婚宴,席间,姚瑞裕与翁国柱因喝酒问题引起吵架;姚瑞裕在被姚美红、姚少君,林金树及受害者林玉华等人拉离富贵厅现场后,姚瑞裕一直在挣脱,是直接导致受害者林玉华在楼梯口拐角处摔倒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其应对本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纠纷虽系姚瑞裕与翁国柱因喝酒问题引起吵架,但从富贵厅撤出后,林玉华摔倒受损害的事实与翁国柱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本案的侵权行为与翁国柱没有直接联系,故翁国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林玉华在劝架过程中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而其在劝架期间把姚瑞裕拉至楼梯时,其自身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也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林金树作为本次宴会的组织者,其应对本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姚美红、姚少君为避免姚瑞裕与翁国柱吵架的事态发展而主动出面劝架,其行为不是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故姚美红、姚少君对本次事故没有责任。林玉华摔倒受损害发生在帝景蓝湾酒店范围内,帝景蓝湾酒店作为管理者,未在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尽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姚瑞裕承担60%责任,即1274349.23元×60%=764609.54元;受害者林玉华承担20%责任,即1274349.23元×20%=254869.85元;林金树承担10%责任,即1274349.23元×10%=127434.92元,扣除已垫付的65260元,林金树实际应付62174.92元;帝景蓝湾酒店承担10%责任,即1274349.23元×10%=127434.92元。受害者林玉华系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误工费。林亚花等六人主张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主张赔偿项目中的出院后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偏高,依法予以调整,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医疗费按林亚花等六人提供的票据并结合林亚花等六人的请求予以认定;误工费按福建省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3138元/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并结合林亚花等六人请求予以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因受害者林玉华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员应定为2人,并结合请求按福建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51121元/年和住院天数予以计算;出院后护理费,应综合考虑受害者林玉华的年龄、鉴定机构评定护理等级、护理人数、林玉华伤残程度,出院后护理费可按福建省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51121元/年,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应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计325天等因素予以计算;营养费按医疗费的10%酌情认定;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受害者林玉华在本市区内就医,每天分别按20元和30元计算;伤残(死亡)赔偿金,应按2017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14.3元/年计算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60000元。林亚花等六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受害者之母林山里妹已满七十五周岁,按照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910.8元/年标准计算五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中;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林亚花等六人提供的票据金额计算;丧葬费按2016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61973元/年,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林亚花等六人主张办理丧葬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系包含在丧葬费用内,系重复主张,不予支持。林亚花等人主张的本案产生鉴定费用4500元,未提供相关票据证明,不予支持。帝景蓝湾酒店主张本案系刑事案件,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立案侦查,追究姚瑞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但据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出具的莆公涵(涵西)不立字(2016)0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部门认为林玉华被伤害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故帝景蓝湾酒店主张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主张不予采纳,若帝景蓝湾酒店认为本案系刑事案件,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姚瑞裕、姚美红、姚少君、林金树、翁国柱合理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不合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姚瑞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林亚花、林山里妹、林娟、林青、林春生、林慧君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764609.54元;

二、林金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林亚花、林山里妹、林娟、林青、林春生、林慧君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62174.92元;

三、莆田市涵江区帝景蓝湾大酒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林亚花、林山里妹、林娟、林青、林春生、林慧君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127434.92元;

四、驳回林亚花、林山里妹、林娟、林青、林春生、林慧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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