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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案件处理需要多长时间? 工伤事故案件被告代理?

2021-09-26 19:10:1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87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职工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是劳动者最关心的知识,发生工伤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我们都知道工伤认定是有期限的,那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可以先到劳动仲裁裁定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拿裁定书1年内(时效)可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能否再主张权益主要看是否真正的过了“一年”的有效期。

这里经常存在一种误区,很多人认为一年的时效就是从发生工伤时开始计算,于是距离发生工伤一年的就认为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了,其实这种起算点的算法是错误的。

1、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案件。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

2、如果用人单位一直在负责劳动者的治疗,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犯是在单位停止对劳动者的治疗时开始。

如果没有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然后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由法院作出工伤认定,判定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已过一年时限,劳动者可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确实是已经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那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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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从事高空作业,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18日因被申请人操作过错,导致申请人左环、小指等严重受伤,申请人随即被送往贵阳XXX骨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过贵阳XXX骨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临床诊断:

申请人住院刚做完手术,被申请人就拒绝支付医疗费,申请人没有医疗费被迫无奈只能在未达到出院的情况下办理出院,2019年5月21日申请人出院后病情不稳定,没有药物继续跟进医治,只有自己默默的承受病痛的折磨,至今申请人的手指等都还是疼痛的。

住院时间为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1日,共计3日。申请人受伤之后,2019年6月,被申请人拿着拟好的《劳动用工合同》,与申请人补签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委托贵阳律师何帆向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何帆律师接受申请人张某委托后,详细了解整个事故发生的经过,申请人张某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等情况,向申请人张某告知,被申请人是在张某受伤之后才给张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赔付的。张某于2018年12月到公司上班,张某于2019年5月18日受伤,公司是在6月份才买的工伤保险。

2020年10月28日,经张某代理人何帆律师联系贵阳社会保险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按照目前的政策文件,这种情况保险基金是不予赔付的,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该由公司赔付给张某。律师按申请人张某的要求积极帮助申请人张某收集、固定证据,尽快立案仲裁,最终仲裁委判决公司赔付10万余元。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9日解除;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下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452.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622.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22.50元、工资¥17506.0元;

关于张某申请仲裁贵州XXX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何帆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质证等,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求予以采纳为谢。

张某于2018年12月到公司上班,张某于2019年5月18日受伤,公司是在6月份才买的工伤保险。2020年10月28日,经张某代理人何帆律师联系贵阳社会保险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按照目前的政策文件,这种情况保险基金是不予赔付的,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该由公司赔付给张某。

①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也必须给张某购买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②公司在张某受伤后拿给张某补签的《劳动用工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合同中的合同期为2年,按照上述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被告辩称是特殊行业需要技能培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并且这也不是特殊行业。

①因为公司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给从4月开始就待工等待公司安排合适工作的张某安排工作,所以张某提出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通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应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②公司从2020年7月开始就没有再给张某购买社保,也能够证明张某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实在2020年7月,所以从7月开始就没有给张某购买社保了。

张某对公司提供的工资账单真实性认可,但公司一直未足额支付工资,目前拖欠了很多工资,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可以看出工资平均为7924.875元,恰好能说明张某说工资为8000元的真实性。

关于差旅费公司只支付了从XXX骨科医院到公司的,另外两个医院的公司没有支付。

此致

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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