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共分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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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国家矿山安监局组织编制了《煤矿工伤和非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sgdcc@163.com。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国家矿山安监局事故调查和统计司(
,
010-644632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
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
2021年1月18日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工伤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但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受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
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工伤和非伤亡事故中,造成人员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办法。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被困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报告和调查处理。
既包括井工煤矿井下场所和露天煤矿采掘工作面,也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设施。
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煤矿企业要对造成人员轻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报告处置和调查分析制度。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重伤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是指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是指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属于不同事故等级的,按照二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因伤情加重鉴定为重伤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重伤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中的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工伤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人身伤害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以上费用项目的统计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
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时应当注明统计截至的日期。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事故调查组或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事故调查组或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书面报事故调查组或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事故调查组或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核后书面报事故调查组或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煤矿发生事故后,值班人员应当在接到事故现场信息后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报告上级煤矿企业。
暂不能确定是否为重伤的以及直接经济损失暂不能确定是否为100万元以上的,煤矿企业或煤矿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待确定后的当日立即报告,但受伤3人及以上的应按上述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燃烧或爆炸、火灾、透水等事故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
煤矿发生事故后,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个工作日通过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填报事故信息,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及时排查遗漏、错误填报的相关事故信息。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值班室,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类别(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
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安全升井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事故已经造成受伤人数和初步确定的重伤人数;
初步核算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暂未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经查实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在查实后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施行分级调查。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派员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
其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或委托调查。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委托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相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定期听取事故调查工作进展汇报。
委托调查的事故,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及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要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应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中事故调查进展信息。
应在接到事故备案后7天内,在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中填报结案信息。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归档保存。
事故调查处理其他具体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核销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进行核销。
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自杀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有关结论提出核销建议,并在本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
事故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等。
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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