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四娘,女,1955年12月10日生,2014年11月入职山东某物业公司处从事道路日常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黄四娘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2月8日9时许,黄四娘在路上进行环卫作业时被车撞伤,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11月9日,黄四娘家属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查认为,黄四娘于1955年12月10日出生,
,黄四娘家属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
本案中,黄四娘到公司处工作的时间是2014年11月,而黄四娘的出生日期为1955年12月10日,
同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故当事人认为黄四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
黄四娘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位阶原则,人民法院在认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标准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是仅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并未将达到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黄四娘生前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
,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四娘家属仍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要知道,山东高院之前可是认定了76岁高龄的老人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啊(参见:高院判决:76岁高龄仍可建立劳动关系!)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黄四娘系进城务工的农民,法律并没有对农民的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作出规定。相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黄四娘系农民,生前未享受退休金,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审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黄四娘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与退休年龄无关,与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黄四娘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法律并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进城务工,我国也没有针对农民何时退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农民。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六项为兜底条款,依据该项规定,国务院有权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该条前五项规定情形之外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规定。对此,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
而关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进一步明确“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本案中,
,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也不能为其开设社保账户、接受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申请人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只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才终止,而黄四娘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其与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况且本案中黄四娘依法并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山东高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案号:(2019)鲁民申4401号(当事人系化名)
看来,山东高院是彻底的改变了之前的裁判观点,山东的同学,今后处理类似案例的时候要与时俱进啊......
...文|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实际上2020年1月17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已经提前公布了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在去年写的这篇文章基础上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供参考!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
,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
,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1)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2月28日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比上年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这个数据,直接影响职工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文|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我们都知道,每场官司都是需要先缴纳诉讼费才能够启动司法程序的。但是,在我国的一些贫困地区或者因为疾病缠身的居民,他们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更别说这些额外的支出了。因此,法院也针对这些情况特殊但是又确实需要维权的人群,出台一些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的规定。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法宝律师提醒:诉讼费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法宝律师提醒: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法宝律师提醒:缓交诉讼费有期限是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决定的,但是再次决定的时间内一定要缴纳诉讼费,不然就是按照自动撤诉(上诉)处理。]
假如因为生活困难需要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同步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确实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例如:低保证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下岗证明的证明,可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再到民政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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