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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被砸伤怎么处理? 头部被打伤怎么赔偿?

2021-09-26 23:06:0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39 咨询电话:954310

53岁的李阿姨

意外发生后

李阿姨当即昏迷

同事发现后将她

送至

快速完善相关检查

特重型颅脑损伤(开放性):(1)脑疝晚期;(2)急性硬膜下血肿(左额及右额颞部);(3)双额叶脑挫裂伤;(4)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额骨及左顶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6)右颞骨粉碎性骨折;(7)额顶部头皮挫裂伤。

颅脑外伤是一种常见的创伤,指的是头颅部,特别是脑部受到外来力量打击所造成的脑部损伤,可导致意识障碍、记忆缺失及痉挛、瘫痪和感觉障碍等神经功能障碍。各种脑损伤都可能带来各种功能障碍,甚至于对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必须对颅脑外伤引起足够的重视。

7月15日

待李阿姨生命体征平稳后

给李阿姨进行了

等治疗

经过头颅术后神经外科专科综合治疗及早期康复介入,患者于8月7日

于9月8日

,行进一步康复治疗。何彩艳主任、主管医生和康复治疗师给李阿姨再次做了详细的康复评估后,采取了相应的

等综合治疗方案。

:训练肩、肘关节稳定度、手部的握力,患者要注意维持躯干、上肢稳定。

:训练下肢的配合运动,增加运动的协调度和身体控制力。

株洲市三三一医院康复医学科是传统中医康复和现代康复完善结合的综合科室,是省内市级医院较早成立的专业康复科。现设有运动治疗室、作业治疗室、物理因子治疗室、针灸推拿室、三维针刀室;分康复治疗区和门诊治疗区、住院部;设有病床52张,由经验丰富的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及康复护士组成的专业康复治疗团队,对颈肩腰腿疼痛、各种慢性疼痛、脑卒中、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儿童脑瘫等引起的功能障碍、残疾康复、骨折术后康复、各种慢性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康复的患者,有显著疗效。

康复医学科本着“博爱之心,精医为民”的宗旨,致力为老百姓提供专业、有效、优良的康复医疗服务。

...

现在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都把孩子当成手心里的宝,老师打孩子就会遭受舆论的谴责、社会的压力,所以打骂孩子的现象没有以前那么多了。但是,也还是有这种现象存在的。

网友咨询:

我儿子上课时被老师用教棍打了头部,儿子回家不敢说,一个礼拜后我们才发现,现在20天了,被打处仍然痛,检查后颅内没问题,只是表皮没及时处理,恢复得慢,请问这老师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若赔偿该如何赔偿?

徐永平律师解答:

申请公安机关对伤情进行鉴定,如果一旦鉴定为轻伤的话,那么对方就涉嫌故意伤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你还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这块的赔偿数额是最多的)、后续治疗费。

如果经过鉴定不构成轻伤,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这块的赔偿数额是最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

而且同时要求公安对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相应拘留处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主张你的权利,建议可以委托律师出具一份赔偿清单的,这样你就能更好的维护你的权益

老师打学生违反了教师法,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如果体罚造成伤害较为严重的,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涉嫌故意伤害。

徐永平律师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永平律师解析:

老师打学生怎么处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老师打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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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号,也就是前两天,北京遭遇了大风天气,当时的风力一度达到7、8级左右。

受到大风影响,北京一些地区的大树被风刮倒,当天有网友发微博称,在北京市白纸坊西街,由于风力太大,大风刮倒了一棵大树,砸中了一位正在骑车路过的外卖小哥的头部,后续美团方面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前往现场进行协助救治,但不幸的是,经医院全力抢救后,这个骑士小哥还是因为伤势过重离世了,之后,美团方面表示,会和配送商一起做好善后工作。

但这样的情况下,外卖小哥因为自然灾害身亡,到底算不算工伤,应由谁来赔偿,赔偿多少钱?

对此,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李楠律师表示:

1、外卖小哥因为自然灾害身亡,属于意外事件,对于自然灾害这种不可抗力致使职工身体受到伤害是否算工伤,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将这种自然灾害排除在外。

因此,根据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发生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伤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像一些地震、或者在灾区出差期间发生地震等伤亡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不过李楠律师表示,这里有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据很多新闻报道,在外卖这个行业,部分公司与快递小哥签的是劳务合同,如果是劳务合同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是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不能算作工伤,只有与单位是劳动关系,才能算工伤。

2、如果这位快递小哥签的是劳务合同,出了这种事,该怎样处理?

对此,李楠律师明确表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如果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件案子来讲,如果外卖小哥是劳务关系的话,外卖小哥在送餐期间受伤或身亡,雇主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如果雇主拒绝承担责任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经过程序。

李楠律师明确表示,可以由外卖小哥所在的公司来赔偿,因为这属于意外事件,可要求非工伤死亡待遇,赔偿的钱一般是上年度15个月平均工资,另外,如果公司有给上保险的话,保险公司也可以赔偿一部分。

众所周知,外卖行业危险性较高,而且雇佣关系不规范,很多互联网公司把这块业务外包出去给第三方公司,这就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留下了种种的隐患,当员工发生人身事故时,维权困难。

所以信之源在这里建议大家,劳动合同一定要认真审阅,发生劳动纠纷时,一定要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要时,建议发起劳动仲裁或者寻求律师的帮助,当然,同在北京的朋友们如果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直接来我们律所咨询。

...

如今躺在病床上的小易

只是回忆起那次意外,都还是一阵后怕

...

那天不知哪来的混泥水管

突然滑落下来

方向直指专注工作毫无察觉的小易

只听一声巨响后

小易当场头部血流不止,昏迷不醒!

见此,惊慌失措工的工友赶忙拨打120电话

七手八脚地将他送往医院

抢救住院的第8天

小易一家花光了连凑带借的7万元积蓄

已经面临无钱医治的困境!

而此刻小易的伤势却依旧十分严重

司法鉴定下来为十级伤残

如果不留院观察治疗

很大可能带来严重的后遗症

该怎么办呢?有好心人提醒他们找包工头

可包工头人去哪儿了?

出事后,小易家属一直尝试联系包工头

可电话总是关机,也见不到本人

偶尔打通就推脱自己的钱都垫在工程款里

筹钱需要时间,说完就立马挂断了电话

从小易出事起,从未去过医院探望...

后来通过好心人介绍,小易家属来到丰来律所,声泪俱下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希望丰来想办法帮他们拿到救命钱!没想,这些话被一旁刚刚处理完手头劳动纠纷的吴律师听在耳中,当即发声表示不能助长这种社会无良行为。不顾辛苦,主动提出承办此案,并立即成立办案小组!

经历了一周取证,吴律师团队明察暗访,将小易所在的公司上下调查得彻彻底底后,吴律师告知小易家属:小易所在的公司,所有“员工”都没有签过任何相关合同,甚至没有任何安全事故告知说明...

还有,包工头让小易做工,理论上已形成了雇佣关系。而包工头却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及保障措施的义务,是存在一定法律责任的!而关于工伤,因为没有缴纳社保,将不用向社保局申请,应当向公司进行索赔。

听着吴律师精辟透彻地分析,憔悴已久的小易家属,眼眸里终于闪烁起希冀的光彩...

...

10日1时45分前后,今年第9号台风“利奇马”(超强台风级)的中心在浙江省温岭市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6级。

台风不仅吹倒了大树

还吹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台风天员工不上班算旷工吗?

台风天上下班路上受伤能否算工伤?

台风天上班的员工有加班工资吗?

……

以下就一起来看普法律师网的解读!

台风天气实行四停,此通知属于行政决定,用人单位有必须遵守的义务。如果台风天气用人单位仍然强行要求员工正常出勤上班的,

众所周知,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并非劳动者本人意愿。在政府部门已发出停工通知的情况下,员工不予出勤,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其处罚行为无效;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予以辞职,属于典型的违法辞退,要支付赔偿金。

如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而必须出勤的,如交警部门的协警人员、交通救援人员、野外施救人员等,则应当上班履行职责,如上述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台风为由不予出勤,则用人单位可对其按旷工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关于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

,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交通事故的伤害程度,为保护弱势群体而做出的特殊规定。

而对于上下班途中因台风吹倒、摔倒、被砸到等发生伤亡的,因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损害,也没有法律依据,

因台风来了,根据市政府通知,企业应当停工,以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员工可以享受停工工资。你没看错,是停工工资!

依有关规定,因台风原因导致员工停工,属于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停产、停业的,

停工工资不等同于带薪休假,更不等于带薪年休假,与后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

依据《**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普法律师网

所谓加班,一般包括三种情形,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休息日上班且不能调休的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台风来了,员工没有停工继续上班的,并不符合上述关于加班的规定,而应视为正常出勤。

如上班超过八小时的,超过部分则应当按加班计算并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恰遇周末台风来了还在上班的,且又不能调休的,是要支付加班工资的,但这个加班工资跟台风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调休一说法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般而言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周六周日工作后又安排员工工作日休息的一种考勤方法。如为调休,周五停工休息,周六上班,仅支付一倍工资。这和一般意义上的调休是有区别的,显然无法调休。

但是换休是可以的,如员工周五没有上班,用人单位按换休处理,并要求员工周六工作,在此情况下,员工是没有理由拒绝的,而且在此情况下也不视为加班,用人单位仅需支付一倍工资即可。停工期间虽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不能反过来就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用人单位通过换休方式要求员工周六工作是可以的,换休只支付一倍工资。

工伤一般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两大类。台风来了,很多员工应单位安排,仍要提供劳动,如清洁工、保安员、公路运输人员等,如在台风中受伤,毫无疑问,当属工伤。

除此以外,如员工在台风天气,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由于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伤,也应当视为工伤。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普法律师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刑事会见、辩护,代为申诉、控告、取保候审;担任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援助等。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交通事故、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

...

冯默风是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从事传菜员工作。

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

当天晚18时许,冯默风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经解放西路时,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1月17日,冯默风母亲陈玉娟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对冯默风进行工伤认定。由于其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冯默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遂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在公司提交与冯默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后,2015年1月20日,人社局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默风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陈玉娟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受理后,依复议程序向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通知公司参加行政复议。

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

陈玉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理由】

一、冯默风所受人身伤害符合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目的的认定工伤条件。冯默风在餐厅工作,因其家与上班工作地点比较近,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单位。冯默风的受伤地点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冯默风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是工作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例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该条款只是例举,因而不可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未列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冯默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三、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交通事故等遭受的伤害对受害职工及其家人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在上班路上、同样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它事故不予认定,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人社局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受伤害职工冯默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致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中的任一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公司意见】

首先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00元的慰问金,这是公司及其全体职员的人文关怀和人道帮助。市人社局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161号决定书以及省人社厅作出的2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事实方面。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公司于7月15日已将“华侨大厦物业管理处防台风通知”张贴在餐厅文化墙,员工均已熟知。7月18日冯默风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时间为18:30至20:30。由于天气原因,公司领班告诉上晚班的同事(含冯默风),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厅避台风),一定要坚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电话给餐厅,然后确定是否上班。因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

二、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认定工伤情形的法定条件。但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相同。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冯默风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冯默风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冯默风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经常在网络上看到骑车、开车或步行因井盖而受到伤害的新闻。近日,没想到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朋友身上。朋友下班骑车回家,在经过一个井盖的时候,压到松动井盖被井盖弹起砸伤。

当大家知道这件事情后都为该朋友感到倒霉,那么上下班途中被井盖砸伤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该职工在该起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如负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事件中,朋友是在下班途中骑车压倒松动的井盖而被井盖砸伤,朋友负主要责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城市的非机动车道都有一定的宽度要求,经过井盖的时候,朋友完全可以选择绕开井盖,而朋友却选择“捷径”从井盖上压过。

可能有的人会想市政部门也有责任。市政部门对井盖的维护不及时,导致井盖因松动被压后砸伤行人。我国井盖的权属问题复杂,主体多元难寻,到底由谁承当赔偿责任难以确定。

井盖权属主体是井盖管理主体,其对井盖进行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在井盖权属主体之外,还有单独的井盖管理主体。我国部分城市井盖权属主体分属于水、电、气、热、通讯等多家专业井盖权属单位和社会单位。由于各处井盖隶属不同的单位和企业,寻找井盖权属单位往往耗时耗力且经常经过多方调查也无法最终确认责任单位,井盖权属主体无处可寻。在井盖权属主体与井盖管理主体分立为两个不同单位时,究竟是由井盖权属主体还是由井盖管理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上下班途中因自己踩压井盖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寻求井盖主体比较复杂。那么,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走路、行车时多注意脚下,尽量避免碾压和踩踏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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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吴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11月8日,吴某在去海关为单位办理地址变更手续骑自行车返回单位途中突遇暴风雨,其在路边某大厦下避雨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当场死亡。事后,吴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认定吴某为工伤(亡)。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吴某到海关为单位办理业务是执行自己的本职工作,而遭遇暴风雨在大厦下避雨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中,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应视为因工身亡。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吴某为工伤(亡)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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